有限公司解散去哪备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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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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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当是到当地的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清算的结果和有关法律文书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建议参考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解散去哪备案

应当是到当地的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清算的结果和有关法律文书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建议参考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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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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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组成立后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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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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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延伸: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叔叔和他朋友之前关系很好,然后合作开了一个厂,但是最后经营不善,倒闭了,现在叔叔准备将这个散伙了,请问律师先生关于个人合伙散伙退款具体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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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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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表弟和别人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但是随着公司的营收的不断下降,如今他为了规避损失,因此他打算散伙来提前套取资金,了解下个人合伙解散纠纷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视情况而定,以下是关机合伙解散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根据《合同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 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合伙企业的清算 :所谓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都需要一个清算的过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清算内容。 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的清算 :所谓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都需要一个清算的过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清算内容。 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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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散有限公司
1、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接管公司。3、清理公司资产。4、核定公司债务。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七、清偿债务。八、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九、提交清算报告。十、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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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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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台伙人对继续经营合伙事业均无异议则可认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经营期限。延长后的期限则为不定期限。但此时应在原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则设立合伙的行为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合伙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均可通过合意而终止合伙协议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则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
当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时合伙关系自当消灭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断发生退伙而只剩下1人时便出现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
当这种情形持续满30天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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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试想如果合伙企业里都是有限合伙人都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合伙企业与公司何异如果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还会有多少人去设立公司?要知道,律对于公司的要求可比合伙企业要严苛得多。
另外《合伙企业法》也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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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杈,又不同意该合伙又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
  
1、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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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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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有上限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是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公司领导不同意按照法律执行,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提出补偿申请。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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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备案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去备案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的备案已经全面取消,如果在新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已经办理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双方协商一致修改了施工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备案过的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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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合伙协议属于特殊的合同。合伙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但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
  1、合伙协议具有部分身份特征。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关系极为紧密且风险较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当事人对与之形成合伙关系的人选择较为慎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财产、能力等,而且对对方的人品也有较高的要求。如合伙人对其他人入伙一般要求协商一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形成一种共有关系,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也具有部分身份特征。
  2、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合同等业务关系。不管合伙人内部对利润分配、风险分担如何约定,但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外均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约定规避。这一点与一般合同关系严格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其中“等”字应该也包括了合伙协议。
  
(二)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若原、被告是个人合伙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属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范畴。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规定。但如上所述,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对此民法通则作为专节规定。因此,对于个人合伙签订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在适用上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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