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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类:
(一)病人体质因素、心理因素所致的风险。
(二)急诊病人特殊性所致的风险。
(三)医疗行为所致的风险。
(四)工作条件和制度欠缺所致的风险。
(五)社会因素所致的风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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