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适格;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六)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故意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刑法对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立案的标准是指一些单位在依法取得公民信息的情况下,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将公民信息材料透露给他人,或者以此卖钱获利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可判处刑期3年以下,严重的可判3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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