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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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允许企业招聘使用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在实际的操作之中,如果双方经济受到损害,则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允许企业招聘使用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但在实际的操作之中,如果双方经济受到损害,则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相关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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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从实际操作来看,动产抵押对银行或金融机构首要的要求是相当熟悉抵押品所在的行业,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但现实中,目前国内银行在操作上往往缺乏经验。
2、存货抵押的关键是有良好的仓储机构和监管措施,银行没有能力管理流动性很强的动产,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动产往往是存货、预期交割的货物等,目前国内只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去管理存货、合同货物等,这既增加了银行的成本,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因为目前国内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信用都不高。并且,目前国内仓储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往往不高,无法对已经抵押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监督其去向,甚至对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也往往无法甄别。
 
3、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是动产抵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担保公司本应在把控这一环节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目前国内担保行业不够规范,很多担保公司本身的资信就存在问题。
4、价格的下跌的风险,作为动产抵押贷款两大标的物———钢铁、化工产品价格的下跌让国内各大银行对动产抵押贷款变得更为谨慎。
5、《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设立做了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运输工具以及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规定提高了信贷操作技术要求,如抵押权未登记或未及时登记,均会导致抵押权落空。
6、债务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的风险。由于动产无法转移占有,导致部分抵押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即使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仍无法查找下落,部分抵押物因保管不善而贬值,在这方面很多银行及金融机构都有着深刻的教训。
7、机器设备折旧变现的风险。由于机器设备存在着折旧,特别抵押人购买的并非全新的机器设备,抵押人一旦稳瞒使用年限的话,就将对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有着重大影响,另外,机器设备老化后,存在着不能变现的风险。
以上七条证明了动产抵押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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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有法定形式及要件,但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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