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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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重用工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和原用工单位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是什么?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是什么

双重用工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和原用工单位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为规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建议由员工取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证明原单位同意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二、能否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同一劳动者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可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三、社保缴纳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员工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仍在存续期间则原单位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不能重复参保,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建议由员工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说明在新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原因,结合其社保缴费证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证明新单位过错较小,将损失降到最低。

其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可以同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该规定目前尚难以操作。

四、关于《用工协议》的性质

该《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虽然两份工作在短时间是可以得到更多的金钱,但是在社会福利方面有很多的风险。因此自己要均衡利弊,切莫因小失大,最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律图专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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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方面,以现金方式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交易需要履行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规定。企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预付账款金额可以作为还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债务重组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且需要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未经申报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再税前扣除。
2、债务人被课征高额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被免除债务的,一般会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当企业当期存在大额亏损或者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时,可以有效抵减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自然人方面,债务人是自然人且是债权人的股东之一的,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风险,面临沉重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通过支付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采用此商业模式重组其债务的,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问题。
1、需要交纳流转税的风险
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的,不仅需要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和销售收入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而且需要依照税法的规定计征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负,税负成本较大。但是,此种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人的现金偿还压力,也为企业进一步调整库存管理清理了空间。
2、抵债资产价值被核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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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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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
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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