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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非上市公司中,股东会所选举的董事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以营利为目的,达到公司经营的目标;另外一方面,代表股东监督整个公司管理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股东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这名独立董事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代表公司利益,从公司经营发展和规范经营角度考虑,即这名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东的利益,设置独立董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是私法的范畴,可以引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任意的约定。所以非上市公司也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法》第45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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