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含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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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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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商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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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商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其具有如下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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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所有权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自身发生商业秘密泄露后,可以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到当地经侦部门进行报案处理;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驰名商标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手商标转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商标转让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商标转让是什么意思
二手车转让二手商标转让:所谓的二手商标转让,通俗来讲其实就是把商标作为商品,涉及有关买卖商标的活动。
一、商标转让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基本流程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三、申请原则
首先,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不是必须要申请的,但是为了自己企业将来的发展,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商标是强制申请的。
第二,商标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有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第三,商标申请原则之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个好的商标是企业品牌创立的基础,在创业之初一定要好好为自己的产品取一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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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含不即免赔吗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及金额取决于具体条款、事故责任及投保人如实告知情况。赔付流程包括:报案、提交材料(如病历、购药清单等)、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及制定赔付方案。无异议后,保险公司按标准赔付。如有争议,可提起诉讼。确保流程透明,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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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商标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商标的定义 什么是商标,当前在世界上比较一致的看法为,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换言之,商标是一种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特定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这一基本定义表明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在不同的形式中对商标做出界定,并展开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确定其具体内容。 在中国商标法中,对商标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 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项界定表明,商标是一种标志,用于商品上,具有区别性,在当代它是一种可视标志。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所作的定义是准确的,揭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 对于商标,有一个科学的、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是必要的,或者说应当对商标有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认识,否则就有可能贬低商标、误解商标,甚至是否定商标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在历史上若干事实可以引为教训。所以正确地认识商标是什么,把握住它的科学定义,是理解和研究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起点。 对于商标的产生,应当注意以下事实: (1)商标产生于有商品生产之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未有商品生产之前,在器物上的文字、图形标记,仅仅是作为其制作者或所有人的标记;而当有了商品生产,出现了商品交换,用在商品上以示区别的标记,便是应运而生的商标。 (2)商标产生之后,经历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过程。由于商品生产日益发达,同类商品有了多个生产者,商品市场上竞争日趋激烈,商标的作用充分发挥,其本质特征充分显露。所以商标从初期出现,经过发展,趋于成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商标的定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是从初始到当代一直如此,应当将商标置于发展的过程中来认识它的出现及其后的演变。中国在宋代就有白兔商标等,但由于受制于商品生产的发展程度,从而也就未能进一步发展。欧洲的18~19世纪,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商标作用得以发挥,商标制度逐步建立,对商标的认识和运用达到了新的高度。今天在中国或是在许多国家中,对商标的认识以及商标制度的建立,都是与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相联系的,认识历史就是为了更好地把握住商标的本质属性,重视它的价值,建立和完善反映其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3)商标从产生到发展的过程,也是商标定义逐渐形成的过程。在发展中,商标的内涵不断丰富,采用的形式增加,但其本质特征不是一下子就显露出来,而是在实践中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人们只应依据商标的特点去发挥它的作用,挖掘它的潜在价值,完善它的功能,并体现在法律制度中。比如,最初商标只是为了表明该商品的生产者,而后又发现它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使用商标不仅是表明商品的来源,而且可以作为商品品质的象征;商标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所作的标记,而且还发展为一种自我救济手段,即在法律保护下,防止他人假冒自己名义生产销售商品。 总之,回顾商标产生与发生的一些重要事实,就是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现代经济中的商标,认识其本质,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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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体制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 狭义的商标管理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是指狭义的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的内容 商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商标的印制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又分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两大类。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商标标记的管理 所谓商标标记的管理,就是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也就是检查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标明商标标记。商标标记是区别某一商标是否注册的显著标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不享有有此种权利。 2、商标使用范围的管理 商标使用范围的管理就是指检查商标使用是否核定商标的范围。注册商标应当在其所核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就不具有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3、商标标志、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的管理 商标标志的管理是指对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以及是否侵犯他人驰名商标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必须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使用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或各要素的组合,并且具备显著特征。另外,商标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对注册商标是否使用的管理 企业抢先注册商标体现其较高的商标意识,应当鼓励。但是商标注册后长期搁置不用就会使商标功能丧失,商标价值难以实现,而且这种虚位也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因此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5、对注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管理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但均须依法进行。商标注册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后,其转让才合法有效。若商标注册人不依法定程序而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违反此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没有依法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处以罚款 6、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理 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理是指工商行政部门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监督商标使用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活动。 7、对被撤或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核准注销,将导致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终止。但是该被撤或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的影响未在商品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完全消失,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往往还会在市场滞留一定时间。为了避免商标混同现象,维护消费者利益,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的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销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是注册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况除外。 8、对《注册商标证》的管理 《注册商标证》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的依据,商标注册人应妥为保管,不得外借、转让、涂改、伪造,若有破损或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9、强化注册的管理。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原则,商标不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得不到法律的专有保护。 商标管理的意义 1、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3、监督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4、制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竞争和合法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5、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商品已失效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已失效是什么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或因为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了专利权或被任意个人或者单位请求宣布专利无效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并宣布无效而丧失专利权之后,称为失效专利。
失效专利对所涉及的技术的使用不再有约束力。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使用之,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之一,是专利局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亨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失效专利则丧失了这种权利,即失去了专利法对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对失效专利进行改进,并得以实施。举个例:假设现在还没有盛水的杯子,A发明了杯子,B对A杯子进行了改进,加了个手柄,加了手柄的杯子将杯子的功能更加完善:方便打水;杯子盛热水时不怕烫手。但是,手柄不可能脱离杯子单独存在,否则,将失去手柄的功能,就是说,B改进A的发明而作出一项新的发明,不可能脱离A的发明。若是A的发明成为失效专利,在B改进后并实施过程中,则无须向A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
商品房现售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商品房现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商品房现售应具备什么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别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一般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4)已通过竣工验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主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
(7)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且经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测定。属于住宅商品房的,需经过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出售房产应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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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保的含义是什么?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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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认证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认证商标一般都是说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 2,绿色环境标志认证,ISO900 1,ISO1400 1,OTS-100,国家免检(已取消),CCIB安全认证,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UL安全检验认证标志, 3,补充:认证标志是质量认证机构准许经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其产品上或者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国家监督产品质量的一项法律制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 (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 (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三)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名优标志是经国际或者国内有关机构或社会组织评定为名优产品而发给经营者的一种质量荣誉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 (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 (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 (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除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外,还有其他一些表示产品质量或荣誉的标志。《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最终将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是什么意思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但相关的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不服相关的规定,做出的不于转让的行为。
商标转让的申请原则
首先,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不是必须要申请的,但是为了自己企业将来的发展,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商标是强制申请的。
第二,商标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有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第三,商标申请原则之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转让受理出现以下状况的商标局会受理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申请,具体如下:
1、以及商标到期未续展,提出转让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注册申请商标被驳回,未提出复审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2、以及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3、以及没有没有能力作为证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不具备集体商标注册人资格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4、以及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受让人的企业名称跟商标中的企业名称没有关系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5、以及商标被质押未到期的商标需要转让,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6、以及被人民法院查封的的商标,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办理了两个一模一样的转让,在先已经被核准的,在后的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7、以及驳回复审完成,商标被驳回注册,之后审查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商标标注册号,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8、以及转让申请书没有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名称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商标转让申请被撤回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是就是因为商标转让的条件不符合,所以不允许进行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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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的含义是什么
在企业财产保险的经营中,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目前,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分为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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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险是什么含义?请问一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是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法律法规
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颁规章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2113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11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批准后施行。
(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1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商品房买卖根据销售范围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内销房是指只能在境内销售的房屋,外销房是指向境外销售的房屋。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授权,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可以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区、县公证处办理。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只能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
如果房屋本身是合法的,你们家购买了房屋后,就已成了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从你家与房屋的前主人之间来看,这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收益)应该归你家享有;但是,买卖双方当时毕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知道土地使用权过户了没有),房屋的物权能可还登记在原主人那里(假如这套房屋当时登记过的话),那么对于你家与原主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房管局、国土局、拆迁办)来说,他们只按档案正式登记的内容认定房屋归属,因此他们在拆迁房屋时可能还是只认原房主。当然,有的拆迁办只图赶快拆完了事,或许根本不顾法律问题,只要调查确定房屋已卖给你家了,就直接给你家补偿(如果补偿的是房屋,往往新房登记时还会有麻烦,现金补偿则无妨)。
如果房屋没有产权证,现在公证处是不会给你家公证的,不知你家99年买房时公证过没有。
假如你家的房屋是合法的,但之前交易后又没有过户,那么我会要求房屋的原主人出面签署一份文件承认房屋已卖给你家并且拆迁收益归你家所有,同时签署一份授权书,授权你家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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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含义
并购本身就是一项财务活动,并购的成功与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很大。并购财务风险是企业由于并购而涉及的各项财务活动引起的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财务成果损失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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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两者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商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二、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7、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
三、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怎样才能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呢?那么签订合同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的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2、商标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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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体制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 狭义的商标管理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是指狭义的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的内容 商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商标的印制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又分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两大类。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商标标记的管理 所谓商标标记的管理,就是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也就是检查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标明商标标记。商标标记是区别某一商标是否注册的显著标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不享有有此种权利。 2、商标使用范围的管理 商标使用范围的管理就是指检查商标使用是否核定商标的范围。注册商标应当在其所核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就不具有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3、商标标志、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的管理 商标标志的管理是指对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以及是否侵犯他人驰名商标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必须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使用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或各要素的组合,并且具备显著特征。另外,商标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对注册商标是否使用的管理 企业抢先注册商标体现其较高的商标意识,应当鼓励。但是商标注册后长期搁置不用就会使商标功能丧失,商标价值难以实现,而且这种虚位也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因此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5、对注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管理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但均须依法进行。商标注册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后,其转让才合法有效。若商标注册人不依法定程序而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违反此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没有依法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处以罚款 6、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理 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理是指工商行政部门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监督商标使用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活动。 7、对被撤或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核准注销,将导致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终止。但是该被撤或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的影响未在商品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完全消失,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往往还会在市场滞留一定时间。为了避免商标混同现象,维护消费者利益,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的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销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是注册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况除外。 8、对《注册商标证》的管理 《注册商标证》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的依据,商标注册人应妥为保管,不得外借、转让、涂改、伪造,若有破损或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9、强化注册的管理。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原则,商标不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得不到法律的专有保护。 商标管理的意义 1、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3、监督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4、制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竞争和合法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5、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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