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某些不需要专业性技术资质和招标表文中约定的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分包,且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工程的劳务部门一般是允许分包的,但是任何分包都不允许转包,故转包情况系不合法。所以劳务分包工程是严厉禁止转包的。
虽然法律在劳务转包方面有明令规定,但是我国还是存在诸多劳务转包的情形,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造成:
1、 就劳务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健全,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承接劳务的主体单位系劳务公司,但是我国普遍劳务真实承接人员为包工头,但是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包工头接房限制予以规定,所以建议在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中对包工头类型的转包承接项目予以禁止或者是规制;
2、 各级行政部门或者是建筑行业的管理部门,对劳务公司或者是工程的劳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因此建议政府单位及工商部门等承担起多渠道培养和建立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同时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劳务工作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抽查或者是巡查等情况对劳务分包情形进行核查;
3、 因为现有的制度不完善,且劳务工作人员一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以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起向劳务人员宣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也听取基层劳动者的工作情况,以制定更加完善的劳务分包的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质量问题和工程细节都会影响到建筑本身的安全性,为了更好的保障工程的建筑的合格,所以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加以严格限制。转包的情况可以存在,但是层层转包会影响到上层单位和下层部门沟通的及时性,以及确定施工责任的有效性,多方转包可能更不利于确定是否还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接该工程。而目前在我国包工头的性质比较常见,而包工头的组织形式,大部门都是没有资质、没有队伍纪律、没有工作能力,且年纪较大的人员组成,所以一旦发生了相关的事故或者是工程质量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所以限制劳务转包不是增设了建筑单位的义务,而是为 了更好的保障各方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保障建筑本身的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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