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怎么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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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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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基金组织,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2、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3、委托贷款。
企业融资怎么操作

企业融资操作方式主要有:

1、基金组织,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

2、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

3、委托贷款,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帐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帐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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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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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资性公司向中方转股、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必须完税后汇出股权转让款;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出资账户等)及申请表,中方应以人民币支付转股对价;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外方转让股权给中方公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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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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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授信申报
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放款流程
1、办理公证。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要求在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整套合同的公证。
2、质押物验收。银货通安排监管公司及支行客户经理对质押物进行现场清点验收,即进入监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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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你应该清楚动产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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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有哪些流程,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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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要求及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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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们的店铺生意越来越差了,我不想要继续开了,请问有关企业申请破产怎么操作啊?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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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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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一个企业因为一些原因要改制,要开始操作了,要问问,这个广西企业改制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流程:
① 制定改制方案:
②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③ 产权界定;
④ 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⑤ 资产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⑥ 名称预先
1、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流程:
① 制定改制方案:
②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③ 产权界定;
④ 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⑤ 资产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⑥ 名称预先核准;
⑦ 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⑧ 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⑨ 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⑩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操作流程:
① 制订改制方案;
② 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③ 产权界定;
④ 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⑤ 资产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⑥ 名称预先核准;
⑦ 准备申报材料,报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市财政局;
⑧ 报市政府审批;
⑨ 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⑩ 召开创立大会;? 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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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创业融资企业的融资流程是什么
1、撰写BP。撰写商业计划书,用于应对不知何时会遇到的投资人或投资经理。2、找到投资人。如果你的项目足够好,最大的可能还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接触到投资人。3、路演。参与有组织的路演让你有机会一次接触许多投资人,可以节省大量成本。4、与投资人单独约谈。5、交易价格谈判。6、签订投资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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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是怎么操作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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