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补助金标准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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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二、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生育补助金标准怎么计算

生育补助金标准计算:

一、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四、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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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乘以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二)​医疗补助金=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乘以补助月数(其中顺产补助月数为2个月,难产/剖腹产/多胞胎等补助月数为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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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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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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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津贴怎么算?如何计算深圳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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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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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实在是太多了,所以一直都是实行的计划生育,请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1、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第
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②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④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均可以申领;
⑤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或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单方申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生育结婚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②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③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办: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补办的条件: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在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补办《光荣证》。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10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50%发放。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未从业居民或夫妻双方为城镇未从业居民;
  第
二:育龄期内的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
三:属于下列放弃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①城镇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②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
五、十六条再生育条件之一的;
  
③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
  
④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⑤合法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子女后,符合再生育政策的;
  特殊情况:
①第一个子女属于违法生育的;
②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或无现存子女的;
③没有生育能力依法收养子女的。
  放弃再生育奖励发放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每户不低于1000元、城镇居民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3、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
  
②1973年来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生育;
  
③独生子女父母;
  
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城市低保奖扶的“独生子女父母”界定
  
①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
  
⑤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都没有直接抚养,且子女均存活或存活一个;
  
⑥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再生育可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⑦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现存,初育一方属独生子女父或独生子女母;
  
⑧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该子女现存,直接抚养方属独生子女父母;
  
⑨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到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户口界定: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须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两种特殊情况:从2011年开始,半边户中符合农村奖扶条件的纳入奖励范畴;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婚姻合法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法出台前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婚姻法出台后必须办理正式结婚手续。
  生育年龄的规定:生育年龄注意三个时间段
  第一个时间段:1950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作要求。
  第二个时间段:1950年5月1日到1980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年龄不低于同期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
  第三个时间段:1981年1月1日至现在生育年龄要求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生育年龄是要求必须达到,不能按调整政策后往后推9个月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推算。
  生育子女数量的要求: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79年5月29日前生育的不管生男生女,只要生育子女数量没有超过两个,现存子女情况符合农村奖扶子女规定。从1982年5月10日开始全省首次统一了生育二孩的条件。注意三点:一是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纳入现存子女数计算。二是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要合并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符合政策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那么以他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进行认定。如果是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分别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申报。三是离婚、丧偶的,只计算本人子女数。但须界定生育子女的合法性。农村奖扶要求要有生育史。
  生育子女合法性的界定:原则上符合各个时期生育政策的规定。注意两点:生育间隔的要求是从1982年5月10日开始至2007年9月29日止。1982年5月9日前没有生育间隔的要求。特殊情况
一: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作生育间隔要求。特殊情况
二: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的,以(湘政发〔1984〕42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为依据,这两年半的时间为一孩生育政策,农村一女户如无特殊情况不能生育二孩。
  收养合法性界定: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出台前符合生育政策的事实收养合法,收养法出台后要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
  申报对象年龄的认定: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龄计算,截至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只计算年份不算月份,到奖励年度12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进行申报。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要防止只计算到上报截止时间的错误。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跟农村奖扶有以下几点不同:第
一:没有户口性质的界定,只要符合条件,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可享受。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予受理。
  第
二:年龄的计算,农村奖扶可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但特别扶助要求必须女方年满49周岁,达到条件的夫妻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才可以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第
三:生育合法性的界定与农村奖扶政策相比要宽松,非婚生育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没有取得生育证和达到间隔要求生育的也可申报。
  第
四:现存子女情况的不同,特别扶助中对现存子女情况的规定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非正常死亡由司法部门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子女死亡判决书。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要求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要求是是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均不得纳入扶助范围。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分别为每人220元每月、270元每月;年满60周岁的均为每人400元每月。
  注:以上六项奖励均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居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公示,县级审批核查和确认公示,符合条件的当年予以发放相关奖励扶助金。
以上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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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如何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乘产假天数。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注意需要办理准生证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社保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生完宝宝后携带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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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计划生育可能对某些家庭带来不便,所以请问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以上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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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什么意思 如何计算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正常生育的 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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