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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已确定无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购房人订立购房借款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购房贷款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因此,如果开发商违约,买房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通知贷款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或仲裁;银行参与了诉讼或仲裁并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归还剩余贷款的”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一并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纠纷。
购买商品房因出现争议或违约等情况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了但之前买房有向银行贷款了的,可以向银行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也应把购房者的买房款和收到的银行贷款、还有利息都一一返还给购房者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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