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证人证词怎么样写

最新修订 | 2024-09-21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16人
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陈述清楚,并写出关键要点即可。1、写明证明事项;2、写明时间地点,以及想要证明的内容,并写明受伤的人因为什么原因,受到了怎样的具体伤害;3、总结并表示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4、签字并写明日期。
工伤证人证词怎么样写

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陈述清楚,并写出关键要点即可。

1、写明证明事项;

2、写明时间地点,以及想要证明的内容,并写明受伤的人因为什么原因,受到了怎样的具体伤害;

3、总结并表示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

4、签字并写明日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证人证词怎么样写
一键咨询
  • 154****25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3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6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1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3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3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8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1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5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2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7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0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2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7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通156****120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7****176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8****165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工伤证人证词应该怎么样写
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陈述清楚,并写出关键要点即可。1、写明证明事项;2、写明时间地点,以及想要证明的内容,并写明受伤的人因为什么原因,受到了怎样的具体伤害;3、总结并表示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4、签字并写明日期。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公诉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诉词落款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张××诈骗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张××的犯罪事实,在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象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象,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被告。被告张××就是以代购和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在仅7个月的时间内,就诈骗公私财物12?3万余元,数额巨大,罪行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用诈骗之款,大肆挥霍,游山玩水,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被告张××年仅23岁,正是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时候,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没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而是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贪图享受,沉醉在花天酒地之中,以吃喝玩乐为幸福的全部内容。由于这种腐朽的幸福观在支配着他,因而便不择手段地诈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奢望。在我们提讯张××时,他交待中有这样一段话,就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他讲道:“比如坐车口袋没钱就不行,还要抽高档烟,住高级宾馆等,没钱就编写所谓的理由,拿别人的钱。”他还讲:“我见到别人都那样,我就很想那样,坐高级车,过腐化生活,叫别人羡慕,好像只有这些,才能满足,但我没有考虑后果,没有想到这是犯罪。”多么腐化的生活观,多么可悲的人生观。难怪他一错再错,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他竟然用于租车的费用就达到8000余元,宾馆费用5000余元,和司机二人吃饭每一次至少达70至80元。他自己交待一天就花近2000元左右。这种挥金如土的腐化生活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今天被告张××被押上被告席,这就是必然结果,也是罪有应得的。但我们诚心地希望,被告人一定要记取这次教训,认罪伏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张××诈骗案,难道给我们某些部门和个人不是也敲了警钟吗?张××多次诈骗成功,并不是他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我们有些同志缺乏起码的警惕性,或思想上存在着某种不正当的追求,或是规章制度上存在着漏洞。比如,本案几个受骗人和受骗单位就轻信被告花言巧语,而将现金或支票交给被告“走后门”而上当受骗。我们有些同志一定要克服思想,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警惕,不给坏人有机可乘。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0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师让我们写一份代理词,请问违约金过高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王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郑某合伙协议、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一、二审情况,本代理人现就再审听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应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伙纠纷涉及事实较为复杂,但是,自年月日双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后,双方的关系仅表现为单纯的欠款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负有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300万元补偿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再审被申请人100万元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违约金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虽然协议约定了再审申请人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就应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0%,
而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同类存款年利率为1.71%,协议约定的年利率相当于央行利率的105倍多。这很明显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相应的抗辩,但是一、二审法院都未能采纳。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违约金明显高于再审被申请人的损失,对此,一审法院不是让再审被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而是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说明,一审法院不是袒护再审被申请人,就是完全没有正常人的逻辑。
以上是违约金过高代理词范本。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证人证词怎么写
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陈述清楚,并写出关键要点即可。1、写明证明事项;2、写明时间地点,以及想要证明的内容,并写明受伤的人因为什么原因,受到了怎样的具体伤害;3、总结并表示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4、签字并写明日期。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证人证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关于如何书写,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根据证明内容代为书写后,再由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手印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能够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由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借口不能出庭的。 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0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是叫我们写一份辩护词,我想要咨询一下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被告人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本案的犯意、工具准备、销赃等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并不参与,被告人杨某某之所以开放行单,主要因为同事、朋友的关系碍于面子等因素,才做的。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比较小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某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了同案犯的犯罪情况。杨某某真心认罪、悔罪,如今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本人与被告人杨某某交谈过程时,其曾不止一次地向辩护人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涉案金额不大,给单位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该罪系财产性犯罪,而非暴力性犯罪,且涉案金额刚刚过刑事立案标准,涉案数额较小。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等虽然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却并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和产量,也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利润。被告人等违法侵占的是单位原本就要回收的材料,这类产品不为被害单位所重视,这也就是为什么被害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发现产品丢失的原因。此外,被害人单位对于财物的监管缺失也是造成此案的重要原因。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的范文。
被告自行辩护词,自行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鉴定所需证人证词怎么写?
工伤鉴定所需证人证词就需要按实际的情况来进行书写,需要写上发生工伤的时间,工伤的地点,因哪些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最后就需要写上本人的名字和时间,证人证词是可以做为证据使用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请问什么是民事诉讼辩护词,我想了解一下追诉期己过辨护词怎么写,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尊敬的审判员: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受被告人张明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法律与事实并结合庭审情况认为本案超过追诉时效,应裁定终止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追诉”不等于“开始追诉”法律设置追诉时效期限的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维护司法权威。而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无限期拖延办案,不仅不能实现上述价值,还会因为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丧失了惩罚的必要性。如果不顾追诉时效期限,势必造成与刑法目的相违背与法治理念相违背。基于以上认识,追诉就不可能只包括立案侦查或受理(开始追诉),而是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所有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的复函》(1982年8月19日)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超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但是该复函在2002年2月2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这也印证了“追诉”不等于“开始追诉”的观点。如果认为“追诉”等于“开始追诉”,那这也和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违背。该款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立案侦查或受理”,一是需要“逃避侦查或审判”。如果“追诉”等同于“开始追诉”,根本不需要“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规定,因为只要立案侦查或受理(开始追诉)了,永远不会超过追诉时效。
二、本案不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本案被告人不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后,接受了警察调查,与被害人和解。被告人没有进行过任何隐姓埋名潜逃、藏匿等逃避侦查的活动。被告人在事发后,仍然在当地打工。办案人员即使没有被告人的电话,只要联系上原来被告人打工的单位和同事或去被告人老家,一样都能联系上被告人。但是办案单位却在长达五年的时间,没有对本案进行过处理。在2010年4月份,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取保候审,这时调查也早已经完全结束 ,公安机关如果能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并不会超过追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推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又过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而经过长达五年时间,被告人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悔改,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也基本修复。这时继续实施追诉活动,不仅无法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也无法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与刑法的法治精神不符。本条规定两个条件 “立案侦查或受理”、“逃避侦查或审判”,缺一不可。但在实践中,本着以打击犯罪为主的指导思想,会有只注重立案侦查或受理而忽略不具备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形而予以追诉。本案中,同样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实依据。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应当恪守法律,寻求公平正义之精神。不能为了掩盖某些办案人员的过失,而置法律于不顾,强行追诉。
三、本案应直接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法释(1997)12号文,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存在三个法定刑幅度。本案属于普通交通肇事,没有加重的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所适用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本案犯罪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或中断情形,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被告人张明的危害行为和后果均发生在2005年11月7日,本案的所有追诉活动应该在事发当天至2010年11月6日之间全部完成。终上所述,本案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依法裁定终止审理。对于被害人的家属,被告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再支付壹万元。辩护人恳求法院能够真正践行法治精神,裁定本案终止审理。追诉时效辩护词中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以上就是追诉期己过辨护词怎么写的解答,请采纳。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律师,我的叔叔被人举报贪污,现在正在开庭中,他想要写辩护词,我想请问下贪污罪没占有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贪污罪没占有无罪辩护词是要结合案情来写的,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违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爱人,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欺骗其他违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做法人实施了欺诈做法。欺诈做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掩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做法。欺诈做法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做法人所希望的财产处罚。  
其次,欺诈做法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是做法人的欺诈做法所致,即使另一方在判断上有肯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做法的成立。在欺诈做法与另一方处罚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另一方不是因欺诈做法产生错误认识而处罚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罚。  
最后,欺诈做法使被害人处罚财产后,做法人便得到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通常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表姐是学法律专业的,最近才出来实习,接到一个案子,需要写一份辩护词,我想帮她咨询一下赌博罪辩护词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赖某强涉嫌赌博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赖某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赖某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赖某强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被告人赖某强在庭上一再强调其没有向梁某租屋,辩护人认为可以采信此言。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明确表明,梁某是赌博场主,并在赌博现场抽取场水,被告人赖某强只是在场抓摊做庄。
2、梁某至今仍然没有到案,如果不是做贼心虚的话,其又何必逃匿呢?
3、审判长在庭上将赌博现场勘验笔录交与被告人赖某强辨认时,被 告人赖某强却辨认不出,这正是其不在梁某家开设赌场,仅是在某某镇 新坡村荔枝林抓摊的最好证明。
二、被告人赖某强的抓摊行为不是开设赌场行为,应该定性聚众赌 博行为,但其行为并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 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 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根据事实可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 告人赖某强的行为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强曾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本 案证据只是说到参赌人员每赢取一百元,场主就抽取五元作为场水,这 仅是一种抽取场水的规则,并不能证明场主收取场水累计达到五千元; 事实上,就算抽取场水累计达到五千元,由于场主是梁某,被告人赖某 强没有抽取场水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抽取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次赌博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本案证据只是 说到每局参赌人员下注从五十元到三百元不等,仅有下注额并不能说明 赌资累计达到了多少元。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参赌人员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本案证据 只是说到赌场上少时七、八个人,多时十多个人,但到场人员有些仅是围观并不参赌,有的每天均到场参赌,由于参赌人数的确定是指不同的 个人,而不是指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以上人次,因此须减去围观者以及重 得到场者才能确定真正的参赌人员数目。由于无法确定到场人员的具体 数目,也无法确定围观者及重复到场者的具体数目,本案参赌人员是否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也就是一个未确定的事实。
4、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实施组织人员赴境外赌博的行为,在此不须多言。
由上可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达到赌博罪的 追诉标准,因此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赌博罪。
三、假设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也极为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理由如下:
1、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被告人赖某强的供述及梁某咚、梁某的证言表明,被告人赖某强开设赌场时间从二 0 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开始到 同年十月二十九日,每天都是下午两、三点开始,傍晚时分结束,因此开设赌场时间仅为三天,实际开赌时间仅为一天半。
2、本案参赌人员少。
(1)被告人赖某强在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 笔录表示,每天参赌人数为七人到十多人不等,对此供述,公诉方在起 诉书中也予以肯定。正常来说,有的参赌人员应该每天都来,因此实际 参赌人数可能少于三十人(3×10-重复到场的人),保守计算的话,可能 少于二十人(3×7-重复到场的人)。
3、被告人赖某强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到场赌博。参赌人员都是知道 了梁某旧屋处有赌场才到那里赌博的,他们之所以到场,不是被告人赖 某强对其进行组织、诱骗的结果,而是自发到来。
4、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三天期满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继续租 用梁某的旧屋或另外换个场所进行赌博,这说明其已经没有了在此地开 设赌场的故意,不会继续留在当地开设赌场。
5、本案不会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
(1)由于赌场地处位置偏僻,被 告人赖某强在当地又是人生地不熟,又没有为赌场进行过任何宣传,因 此,初始之时很少人知道梁某旧屋处有赌场,不可能产生恶劣影响。第 三天过后,被告人赖某强与梁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使即将可能 产生的影响消散于初期之中。
(2)事实上,一个影响恶劣的赌场必须有 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 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摇骰子,有专人望风,一旦有警 察检查即通知赌场以逃避打击,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凭上 诉人赖某强一人之力根本就做不到上述几点。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上半段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本案持续时间短,参赌人 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劣,并且案发时 赌场已不存在,因此被告人赖某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赖某强进行量刑。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某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 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 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赖某强在本案中的行 为符合该条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理由如下:
1、被告人赖某强犯罪情节较轻。本文第二大点已对此问题进行论述,不再重复。
2、被告人赖某强有悔罪表现。
(1)案发时,被告人赖某强认罪态度 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确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赖某强自 二 0 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半年有余,在此期间,其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在教育中受到良好的矫正,对其适用 缓刑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被告人赖某强在犯罪以前 都是安分守已,奉公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2)案 发前,被告人赖某强已经自动停止在梁某旧屋开设赌场,在被采取强制 措施期间,其也是认真接受教育,这充分说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赖某强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被告人赖某强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 本案发生地是在某某镇新坡村,并不是在被告人赖某强居住地某某镇江 下罗伞村,再加上被告人赖某强平时邻里关系良好,因此对其宣告缓刑 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 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 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 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 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综观本案,被告人赖某强罪行造 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其本身犯罪情节很轻,主观恶性也不大,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向梁某租屋,其行为是聚众赌博 行为,并不是开设赌场行为;由于其行为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应不构成犯罪。假设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本案持续 时间短,参赌人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 劣,并且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因此情节极其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同时鉴于被告人赖某强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多谢!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用歌词,填词,自己填词,发布到网络上,写自己的名字算吗
[律师回复] 您好!若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即使不用于营利,也需征求作曲人同意。《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如能提出更加详细的问题,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证人怎样写证词?
1、首先写明证人信息。2、证人须知: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3、证明内容(自己填写。4、结尾: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自行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被告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如何写自我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因公外出期间工伤认定证人证词怎么写?
本人证明:年×月×日×时许,我在(地点)做×时,看到×因×原因,不慎(受到的具体伤害。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签字(按手印:年月日。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被告辩护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0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累犯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仲裁 > 工伤证人证词怎么样写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