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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考虑各地的差异和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采取的是不同地区差别征收相关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税率规定计算标准如下:
1.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按照10-50元一平方米来计算。
2.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按照8-40元一平方米来计算。
3.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按照6-30元一平方米来计算。
4.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按照5-25元一平方米来计算。
其中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耕地占用税税额可以适当的提高,但最多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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