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父子共有房产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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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法院裁决执行。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如何执行父子共有房产

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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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共有房产该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有房产该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由此,法律对共有房产的处置确立了两种方式:整体处置和分割处置。对于分割处置,前提必须是标的物在物理上和效用上具有可区分性,此乃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就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普通商品房而言,即便是最简单的等份额的共同共有,无论是两人共有抑或是多人共有,在物理上都难以清楚划分界限,即使物理上人为划分了界限,但在效用上却无法划分,也便无法进行拍卖变卖,换言之,除了整体处置,别无他法(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的除外)。等份额的共同共有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按份共有的房产了。有观点认为,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分割处置。笔者认为,正如上文所言,对份额处置的前提是份额所指向的房屋实体部分确定明确,至少在物理上“四至”可以明确界定且分割行为不影响使用价值,否则,如何进行测量评估处置之后如何现实交付,如果不能现实交付,执行行为就没有完成,所以说对份额处置根本上不具备可能性与现实性。所谓对份额的处置,也只能是在整体上房屋拍卖变卖即整体处置之后将份额所对应的价款进行分割。所以笔者认为,除了部分商业地产、农村住房外,绝大多数的共有房产应当以整体处置为原则,即对整体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有人认为,在未经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共有房产进行整体处置损害了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司法上整体处置共有房产具有法律依据,侵权一说并不成立。《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属于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因此,在实物难以分割的前提下执行对共有房产进行整体处置于法有据,侵权一说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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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是否能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是否能对您遇到关于子女债务是否能执行父母财产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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