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土地证要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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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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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分别收取工本费20元,测图费元,土地登记费13元(居住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高不超过30元。分割土地纳税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和地方附加,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同时,应依法缴纳缴纳印花税、土地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割土地证要多少钱

用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分别收取工本费20元,测图费元,土地登记费13元(居住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高不超过30元。分割土地纳税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和地方附加,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同时,应依法缴纳缴纳印花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此政策适用于在二级市场上通过有偿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取得对方开具的转让无形资产的。从国土局土地转让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此政策。

三、因此,纳税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和地方附加,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同时,应依法缴纳缴纳印花税、土地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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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不得遗漏。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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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3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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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离婚后怎么分割土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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