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负责人怎么算不知情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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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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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案件中负责人怎么算不知情的这个问题并没有什么具体的参考依据,这要看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果负责人真的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的话,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过,项目负责人不可能对项目一无所知。
非法集资负责人怎么算不知情

一、非法集资负责人怎么算不知情?

非法集资负责人怎么算不知情,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负责人本人主观上是否知情,是否有实际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来,以及办案机关掌握了什么证据,掌握到什么程度等,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负责人是知情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作为负责人来讲,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项目负责人试图以不知情为由逃避法律制裁,那对于当事人是否知情的这个问题,公安机关会调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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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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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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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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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主要负责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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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做出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作为中介人有责任吗?咨询一下非法集资中介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非法集资中介人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集资;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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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参与了一个非法集资,要被判刑,那么非法集资分公司负责人会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将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要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要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要是依据他在案件当中所承担的相应责任来进行处理。有的要进行判刑,甚至杀头的都有。比如最近判的两类,一个是东华集团集资案的主犯和万物春集资案的主犯,都被判处了死刑。
有的属于从犯或者有从轻的情节,可能就是免于刑事处罚。经济刑也是按照法律的依据所处。对于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也有进行训诫教育的。
你好律师,我的表叔被卷进了一次非法集资的案件,现在我想去走动下关系,请问非法集资部门负责是哪个
[律师回复] 第三十八条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第三十九条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第四十条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第四十二条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第四十三条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第四十四条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第四十五条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第四十六条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第四十七条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第四十八条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第四十九条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第五十条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第五十一条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第五十二条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第五十三条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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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中间人要负责任吗?
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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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因事想问一下非法集资中间人要负责任吗,望专业人士能够帮忙解答这个问题,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经办人一般不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资,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近由于可能牵扯进非法集资的案件,不知道要负什么责任,现在想了解一下非法集资要负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业务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非法集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数额较大”两项条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数额较大”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公司非法集资财务人员要负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法》。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非法集资、《证券投资基金法》,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构成犯罪的。单位犯前款罪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对单位判处罚金,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罚款,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位集资诈骗。违反法律,扰乱金融秩序的、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证券法》,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予以没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剩余非法财物的,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个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一百九十四条,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指公司,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最高可判处死刑、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就地上缴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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