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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采取刑事拘留的,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上述时间到期后,检察机关要么批准逮捕,要么不批:或无罪释放;或继续侦查但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批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公安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在检方的审查起诉期限:最少1个月。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再移送到检方,期限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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