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法律规定
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取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受贿,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罪的立案标准有六项,包括,因裁判失职导致个人受到5万元经济损失或单位受到20万经济损失的;造成涉案公司、单位经营状况受到严重打击的;一年内出现失职执行3次的;案件结果严重影响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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