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如何裁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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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对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应当按照《刑法》227条的规定,自然人触犯该罪名的,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单位触犯该罪名的,直接主管人员按照上述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
法院对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对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如何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什么是非法销售车船票罪的构成要件?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在当代的中国,不论是车票还是船票,都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获得,比如说专门的售票途径等等,如果有人对于车船票进行走私的话,将会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销售车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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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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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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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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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车船票罪既遂怎么判刑?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既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涉案金额1倍至5倍的罚金,对于犯罪分子非法销售车船票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犯了国家有关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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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非法销售车船票罪
[律师回复]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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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销售车船票罪
[律师回复]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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