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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因为过错导致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一方面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需要承担医疗卫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医疗卫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这种行政处罚,即为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依赖于患者和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相互关系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的词语,反映了这种关系需要某种力量维持,很好的维持医患关系的中的双方最高利益,包括执行的对象是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反映了医患双方的矛盾的解决的透明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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