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
3、照片效力有限难“作证”。
4、录像拍照时地点只能在自家。
夫妻双方就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
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另外,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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