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被法院采纳的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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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方主动承认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2、双方来往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3、双方来往的视听资料4、邻里、同事、朋友、亲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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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起诉配偶婚外情需要有哪些证据呢?可能会被法院采纳的婚外情证据有哪些?下面,律图为您详细介绍。

一、婚外情取证特点

1、难度大

鉴于婚外情存在隐秘性高、主观性强、证据零散等特点,取证存在较大难度。社会上甚至因此衍生了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等,专门从事该项业务,以满足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需要。

2、数量大

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仅提供单独的证据很难充分加以证明,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宜扩大搜寻范围,尽可能收集、准备较多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成本高

基于上述两个特点,离婚诉讼中的调查取证经常需要当事人采取长时间跟踪、偷拍、窃听、暗访等形式进行,耗费时间长,效益却很难得到保证,如果聘请他人代为进行,则需要付出昂贵的经济代价。

二、可能会被法院采纳的婚外情证据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做出的书面材料;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书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则一般会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显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

3、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稳定性差,容易删减或编辑,且难以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发觉;三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谁。

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中的来往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此类证据同样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且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所以这两种证据也很难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截图打印或公证后,只能将其作为辅助的证据材料,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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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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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外遇出轨证据法院会采纳认可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样的外遇出轨证据法院会采纳认可呢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样的外遇出轨证据才会认可
一般来说,认可外遇出轨的证据都是直接反映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证据,例如男女双方在床上的视频、照片最直接了。
如果仅仅是在外边搂搂抱抱的的照片是不可以的。
还有就是一方自己承认的录音,录像,自己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这些都是属于自己承认的并且保留证据的,效力都比较高。
二、如何申请调查取证呢
如果有些证据在警察局,宾馆,单位等地方保存,普通人不能拿到这些证据,那么可以聘请律师申请调查取证,除此之外,没有明确的地点的话,是不会调取证据的。没有义务为你主动调查取证,所有的证据需要你自己去调取。
三、私家侦探是否合法,有没有必要聘请私家侦探来跟踪拍摄呢
在我国,私家侦探不是合法注册的公司,工商局不允许私家侦探注册,因为在我国属于非法经营的。目前很多私家侦探公司注册成为商业资讯公司,隐蔽经营,实际存在很大的风险。另外在法律上,对于非法取得证据是不会采用的。侦探公司不能非法进入住宅、宾馆等拍摄,在外边拍摄的搂搂抱抱的视频、照片又不能直接反映外遇出轨行为,所以总体来说,私家侦探公司的跟踪拍摄在打官司的作用不大,但是,私家侦探拍摄的东西可以作为一个心理炸弹,在和对方谈判私了的时候非常有作用,对方会很惊讶你有这些东西,通常会做出让步,因此,在去前,可以聘请私家侦探公司拍摄,作为谈判私了的筹码,一旦进入程序,就没有必要聘请私家侦探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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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外情离婚证据会被法院采纳?
1、婚外情突然曝光后,过错方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针对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文件与事实。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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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有哪几类婚外情证据可被法院采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离婚有哪几类婚外情证据可被采纳
证据一
“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证据二
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证据三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
证据四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
证据五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律师认为,最后一条有可能会触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者其他权利,原告取证据时应慎重,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类证据:对于过错方自己的叙述,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第二类证据: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不是婚外恋,实践中认定不
一,这种行为无疑是违背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的,但是不是达到认定为婚外情的情况,应视此事件的影响是不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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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证据:影视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注意拍录的证据有被否认的风险,因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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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能采纳的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形的证据会被法院所采纳: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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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外情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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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出轨证据能被法院采纳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出轨证据能被法院采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出轨证据能被采纳: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也可以调取当事人通话清单,证明对方经常与某个电话号码有密集联系。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关于婚外情话题的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2、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4、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开放记录可以用来证明婚外情,但问题是怎么调取这份证据?现实中很多宾馆对入住宾客严格履行保密承诺不轻易对外配合取证。建议方法有两种,一是发动群众力量,反复坚决的要求宾馆开具证明,必要时刻报警协助。二是申请取证。
5、视听资料。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在对方默认自己婚外情时,及时进行录音,录音要提及对方姓名,婚外情过程等要点,无过错方要抓住机会对方沉默的时间不断重复主要事实,对方不承认也没关系,关键是想好自己怎么说,说什么事情,避免言语拖沓,杂乱无误。
6、证人证言。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二、哪些婚外情证据可能被采纳:
(一)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三)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采纳。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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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一审不能采纳的证据
[律师回复] 我错过了开庭时间,未能参加庭审去年因建厂房,该《规定》已将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限定为上述两种情形,你所持有的收到条,既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是怎么回儿事,我欠一水泥厂货款8万元关于新的证据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后我陆续归还了3万元,厂方也给我出具有收到条。近日,也不属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调查取证未获准许,该水泥厂将我诉至,在诉讼过程中,二审时你才提供该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因忙于生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请问,结果一审判令我归还全部欠款8万元。我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水泥厂给我出具的已收到货款3万元的条据,但是前段时间二审以我所提供的收到条不属于新的证据为由,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也就是说,该收到条应是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而由于自身原因未提供的证据。本案中: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此可见
交警法院采纳的证据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采纳相关证据不真实,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判决后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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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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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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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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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采纳的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1、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2、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3、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4、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5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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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吗
[律师回复]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资料来源:律图网)【简要案情】原告某软件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抽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研发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后发货。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交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未如期交货是因原告对产品的规格、颜色、报警信号数据需求、传感器技术参数等在供货期限届满前一直未确定,故导致被告供货迟延,且此后原告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故被告并未违约。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仅向提供了与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互发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违约在先。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1、2008年8月7日16时29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给被告发的电子邮件内容:箱体尺寸要求。证明原告首次提供尺寸需求的时间。
2、2008年8月11日14时57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发来修改后的尺寸需求。证明原告方工程师实际提供修改后尺寸需求的时间。
3、2008年8月1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王某发软件编程需要的寄存器分配表,同时通知被告控制箱颜色还不能定,要等他的下一次回复。证明原告工程师实际提供存贮器设计和编程需求的时间,还证明到当天为止原告仍未提供颜色需求。
4、2008年8月2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给被告发来编软件需要的报警信号判据需求。
5、2008年9月4日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发来语音报警信号的需求。
6、2008年9月11日和12日,被告连续给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和工程师王某发出三封同样的电子邮件,催促过来联合测试。
7、2008年11月4日,原告单位工程师顾某发来一个被告设计、编程需要的传感器技术参数,同时原告方还要求对主控制器的通讯协议进行修改,原告提出了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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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8年12月29日,被告总经理回邮件劝说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10、2008年12月29日,原告方总经理回邮件,坚持撤销合同。1
1、2008提12月30日,被告回邮件,希望按合同办事,继续履约。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抽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研发供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提出需求,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订购货物。被告当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原告提出需求一直在改变,导致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被告主张的未如期供货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当庭出示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故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对电子邮件属何种证据种类,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属于书证的一种;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属于视听资料;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既不属于视听资料,也不属于书证,而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对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具有易编辑、易删改,又不留痕迹等特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在与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只要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就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评析】电子邮件(electroic,简称E-,标志:@,也被大家昵称为“伊妹儿”)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它是一种用电子手段传送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人们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发送传输接收的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的总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传递信息的手段多样化、科技化,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诉讼证据。
(一)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易删改,其内容是否经过编辑、修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收件人与发件人互发的信件,能够客观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实践的深入,证据的载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电子邮件是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以短小的篇幅、快捷的方式,表达、承载、传递用户(使用者)的思想内容。电子邮件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一定条件下,其必然客观反映某些事件、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但因电子邮件具有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又不留痕迹等特殊性,因此,电子邮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如下条件。
1、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三要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看出,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符合立法规定的。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因此,只要电子邮件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当事人自行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稿,应核实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即核实该电子邮件是否从当事人的电脑中所下载的,该打印稿内容与储存在电脑中的邮件原件内容是否一致。因此,如果要把电子邮件当作证据使用,当事人应采用如下方式:

1)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提交,这样能够保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2)向申请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储存资料的计算机或存储设备(比如硬盘)。申请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由权威技术机关对电子证据以书证或鉴定结论形式提交。
3、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主体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当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单独的电子邮件不能用来认定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够作为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电子邮件与其他新型的电子证据一样,没有采取任何加密保护措施的普通电子数据非常容易被人伪造和篡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其储存条件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操作失误也会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故必须证明没有发生前述因素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然后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但在庭审中接受质证时,对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电子邮件仅仅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因此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对于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类型,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因此,目前对于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问题,属于书证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属于视听资料。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既不属于视听资料,也不属于书证,而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笔者认为,电子邮件属于书证的一种。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它表现为文字或者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电子音像信息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强调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电子邮件是以电子手段传送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本质上是以邮件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电子邮件并非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应属于书证范畴。电子邮件区别于其他书证之处在于载体不同。电子邮件最原始的形式是储存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以电脑硬件为载体,只能借助电脑显示屏或打印出来,但打印出来的内容便不是原件,而且电子邮件在下载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的修改、伪造;而书证以纸面为载体,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在目前所有的证据种类中是较高的。电子邮件与视听资料虽然都属于高科技手段、易删改等共同特性,但作为证据电子邮件是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电子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两者有本质区别。(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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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和证明力
[律师回复] 对于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和证明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的文字表述和立法主旨,其均将电子商务过程中以数据电文形式形成的资料视作是书证。从证据法意义上看,电子签名法主要解决了以下两个大的问题其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该法第七条还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上述规定,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形成证据的可采纳性问题,为电子商务中的签约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其
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这样赋予了电子商务中电子由数据形成的证据的直接证据效力,使得电子合同和电子单证在法律上取得与书面材料同样的地位。这必将大大推动人们采取电子数据方式签订合同的倾向,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可以预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必将对电子商务中的证据问题作出更详尽的规定,从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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