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殉职的认定程序到哪里办理?
因公殉职的认定程序,一般到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法律规定有: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二、工伤因公殉职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认定为工伤,还应当领到供养家属抚恤金。详细规定还可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本地区的工伤保险规定。
对于因公殉职的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死亡原因来进行认定的,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并获得相关的待遇,如果是意外死亡或者与工作无关的,那么显然是不可以认定为因公殉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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