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通知犯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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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通知犯人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知情权,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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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知犯人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知情权,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与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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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通知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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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会提前通知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检察院会提前通知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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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能怎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指令下级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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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需向当地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检察院受理后将发《受理通知书》,明确权利和义务。申诉需提交申诉书、裁判文书及相关证据。民事和行政申诉案件,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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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有勾结不受理,或受理后仍维持原判,我可否向上一级检察院申告?
[律师回复]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
(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
(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
(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
(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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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犯罪可以向检察院举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类犯罪可以向检察院举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涉嫌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如何举报要“按级别”举报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
1、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2、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3、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可以不实名举报吗鼓励实名举报,会采取保密措施检察院鼓励群众依法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检察院强调会“优先办理、件件答复”新规说,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采用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检察院对举报的保密措施比如:通过密封机要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个人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等等有多少奖励依对案件的贡献而定,最高可达五十万对于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检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举报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举报奖励可以由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取得被举报不实,名誉如何挽救举报失实检察院要澄清如果经查证举报失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同时,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举报人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举报人同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要澄清新规对澄清的期限、地点都进行了规定比如,可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或者其他地点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或者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检察院怎样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怎样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如何向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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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吗
检察院批捕并不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的时候,是连同案卷的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跟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就有权力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和受害者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的决定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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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怎么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如何向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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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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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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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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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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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抗诉期限
向检察院抗诉的时间是5天,抗诉跟上诉是不一样的,抗诉是法律制度赋予受害人的一种司法救济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一审的判决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收到判决书的5天之内需要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不能直接向法院抗诉。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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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向检察院提出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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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要如何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如何向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该怎么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如何向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能怎么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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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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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提交的辩护手续是什么?
向检察院提交的辩护手续是通过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来告知检查机关,自己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然后就是相关的文件的送达,是可以直接向检察院送交的,这种手续的办理的话相对来说还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已经委托律师的话,他们会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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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一)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
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一)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
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回抗诉申请应向检察院提出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或者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能否继续申诉再审的问题,即使目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按申诉处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该问题是今后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一)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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