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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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解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详细的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协商、调解、仲裁、起诉或者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的,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调解无效的话还是要做好起诉准备的。
调解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一、调解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调解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直接起诉,用协商或调解这些方法来处理,都比起诉的周期要短很多,民事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可以请第三方介入调解,但是,第三方的调解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若不愿意接受调解方案,仍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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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调解能否构成恶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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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同:
(一)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执行性和单方强制性,一经成立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行任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既便出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重新计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期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态,得不到实际执行,从而直接影响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失去意义。
(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如果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中断,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逃避行政行为的约束,滥用诉权、复议申请权,把陷入持久被动的应诉工作中去,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而行政管理一方就没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此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完全对等。如一方享有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而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还有许多,仅这些特点就可决定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
1、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此作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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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中断吗?
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是不会中断的;只要是属于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间,那么就不会因任何的由而中断、中止或者是延长担保的时效;对于担保的时效可以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此时效就只有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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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具体如下:
1、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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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根据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可判断为诉讼时效中断: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在工程款清欠工程中,施工企业应有效利用法律允许或认可的手段和方法,中断诉讼时效,使诉讼时效处于有效范围内,具体就工程款清欠而言,主要有如下方法:
1、提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2、向对方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3、要求对方做出承诺、提供担保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4、对方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六、施工企业对诉讼时效的风险控制施工企业对于诉讼时效应加以确实重视,切勿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案件败诉,工程款无法收回,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其债权均处于诉讼时效内:1).对每一个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由专人监控合同的履行,并根据合同对于付款时间的规定,列明工程款、保修金的诉讼时效最后期限。2).对于诉讼时效快要届满的债权,应委托律师尽快;如暂不,也应委托专业法律人员对债务人采取发催收函或要求对方承诺付款等法律认可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进行催收,以保证诉讼时效的有效性。总之,对于诉讼时效,建筑企业应给予充分的重视,避免工程款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得不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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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中断吗?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中断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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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医疗纠纷调解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原告向提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否则,原告的胜诉权将消灭。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新旧时效规定的过渡期,因此如果医疗纠纷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如果纠纷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伤害明显的,自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并能证明是由医疗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认之日起计算。诉讼前进行医疗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时效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发生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再保护。此外,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也适用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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