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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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教育机构产生了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产生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有不同的根据和标准。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一般限于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应区分学生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内的人员人身损害,还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内的人员人身损害,其归责原则还应区分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情况: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举证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并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则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应担责。对于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则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根据确定教育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生活期间遭受到的一些人身伤害,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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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2)一行为不再罚。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五、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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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归责的原则说的是以什么依据来认定和追究这个侵权的人的民事责任的,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用的是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专家学者都是说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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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该遵循哪些原则?问题解答如下,
(一)教育性原则教育性原则是指教育者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积极中肯的分析,始终注意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交往中的矛盾冲突所引起的种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社会中的人与事的不满言行、错误观点甚至敌对情绪与态度,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明辨是非,帮助他们端正看问题的角度,调整看问题的方法,建立积极的思维模式。
(二)全体性原则全体性原则是指心理健康教育要面向全校所有学生,考虑到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需要和普通存在的问题。所以心理健康教育可用集体的方式进行。当然面向全体,不意味着一定要忽视个别。实际工作中,还要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使心理健康教育发挥最大效益。
(三)差异性原则差异性原则是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关注和重视学生的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针对性强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人是有差异的,青少年学生也不例外,他们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拥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家庭环境、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不是要消除这些特点与差异,相反是要使学生的差异性、独特性最合适而完美地展示出来,这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精髓所在。
(四)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是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所有工作要以学生为出发点,同时要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其次,心理健康教育是一种助人与自助的活动,“助人”是手段,让学生“自助”才是目的。要达到自助的目的,只有让学生以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这一活动,此目的方可达到。另外,青少年时期是学生自我意识、性迅速发展的时期,贯彻主体性原则,不仅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还使学生追求的需要得到满足。
(五)整体性原则教育者要运用系统论的观点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注意心理活动的有机联系和整体性,对学生的心理问题作全面考察和系统分析,防止和克服教育工作中的片面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追求学生人格的整体性发展,最终达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和整体素质的目的。从社会价值取向看,它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从学生自我完善的需求看,它注重学生知、情、意、行几方面协调发展。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是一个完整的活生生的人,而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有机整体。从个体心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个体身心因素与外部环境的制约性、协调性等综合因素出发,全面把握和分析学生心理问题的成因及教育与辅导对策。
(六)保密性原则保密性原则是指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有责任对学生的个人情况以及谈话内容等予以保密,学生的名誉和隐私权应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障。保密性原则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极其重要的原则,是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和建立相互信任的心理基础,同时也是对学生人格及隐私权的最大尊重。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尤其是个别教育与辅导过程中,学生会向教育者泄露很多个人的秘密、隐私、缺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和行为的困扰、矛盾、冲突等。教育者有责任,有义务对所有这些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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