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条文已经正式实施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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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袭警罪条文已经正式实施了。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袭警罪的相关内容,都是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的,但是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将袭警罪入刑,切实的保护警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袭警罪条文已经正式实施了吗?

一、袭警罪条文已经正式实施了吗?

袭警罪条文已经正式实施了。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国正式决定将袭警罪入刑。

二、构成袭警罪有哪些必要的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1)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2)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4)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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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按照新《办法》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据介绍,采暖期起止时间是根据国家相关规范以及本市30年的气象资料,以日平均气温5℃为标准确定的。一旦出现极端天气情况,在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临时调整采暖期。今年3月12日,市政府为应对低温天气,将采暖期延长了7天,加上去年11月提前供热15天,本采暖期前后共延长22天,为本市有史以来最长的采暖期。  对于采暖季的室内温度标准,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对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最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标准为18摄氏度。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将根据天气调整,采暖季室内温度要与国标接轨,分户采暖房屋可少缴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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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暴力报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若使用枪械、管制刀具或驾车撞击等恶劣手段,严重威胁执法人员生命安全,则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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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恶意低价销售,违反了不正当竞争,那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内容是如何的呢?全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反法》第六条混淆行为变化较大。总体上看新《反法》更加强调误认要件,并扩大了受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将以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域名等互联网商业标识也纳入了第六条的范畴中。具体包括:

一,“引人误认”成为混淆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与现行法不同,新法将“引人误认”作为各类混淆行为的共同要件。可见,从立法者的角度,混淆行为的最核心标准即为“引人误认”,这也与司法实践和理论一致。“引人误认”与“使购买者误认”不同,侧重于“混淆可能性”,而不强调实际误认。现行《反法》中规定的“使购买者误认”文义中包含实际误认的要求。而“引人误认”则与 《商标法》中的“容易导致混淆”相衔接,更强调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二,新《反法》扩大了误认的范围。现行《反法》中的“误认”仅针对于商品的来源,即“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他人的商品)”。而根据新《反法》,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也属于“引人误认”的范畴。在实践中,侵权商品往往会在价格、档次和目标消费群体方面与权利人的商品有较大不同 ,消费者可能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是会认为侵权商品生产者与权利人有某种许可或合作关系,例如,认为是权利人品牌的中低端副牌。新《反法》明确这种误认也可能构成《反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新法在商业标识混淆行为中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取代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首先,修订改变了现行法中模糊地带。现行法的规定存在是要求商品本身知名,还是要求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知名的疑问。司法实践中则长期将现行法规定理解为两个要件,即要求商品需为知名商品,同时要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需为知名商品特有。而新法则明确要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规定更为清晰合理,也与《商标法》统一了表述,使法律的体系更严整。但是,“一定影响”也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一定影响”的具体标准不清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也有“一定影响”的表述,新《反法》中的“一定影响”标准是否与《商标法》一致?“一定影响”对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是否低于“知名商品”?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从修订草案中对于该条的反复可以推测,立法者有意较低对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1],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一定影响”与“知名商品”没有区别[2]。因此,对于“一定影响”的理解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 此外,新《反法》还删除了“特有”的要求,但这不意味着新《反法》不再要求显著性。第六条第一项本质上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商标的本质属性都是显著性,没有显著性就无法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明确规定特有可能是立法者认为“一定影响”和“引人误认”两个要件中已经包含了显著性的要求。因此,在适用第六条第一项时,还是需要对显著性进行举证和说理。

四,明确企业或组织的字号、简称,自然人的笔名、艺名、译名等也受《反法》保护。

五,将网络混淆行为纳入新《反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域名、网页、网站名称等网络标识对经营者商誉的影响越来越大,实践中,也出现了假冒他人域名、网页、网站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这一现象,此次修法将网络混淆行为纳入了新《反法》,以加强在网络环境中商业标识的保护。

六,增加了兜底条款以应对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混淆行为。司法实践中已经涉及到其他起未注册商标作用的标识保护问题,如商品形状(如“晨光笔”案)、具有标识意义的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案)等。这些竞争行为都可以纳入兜底条款的范畴。对于可能造成混淆结果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似可以直接适用第六条的兜底条款,而无须适用原则性的第二条,也无需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扩大解释。

八,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新《反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最高300万的法定赔偿额,与《商标法》一致。在行政责任方面,新《反法》规定了最高达非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与现行《反法》相比,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同时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名称混淆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增加了冒用企业名称的违法成本。
商业秘密
现行《反法》 新《反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改动较小。新法修改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将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了更容易认定的“具有商业价值”。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新法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针对实践中常见的通过前员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新法也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对现行法进行实质性修改。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反法》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额和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侵权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处理,而根据《专利法》法定赔偿最高额为100万元。新《反法》则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提高到了300万元,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在行政处罚方面,新法将罚款金额下限从1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上限从2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虚假宣传
现行《反法》 新《反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反法》对虚假宣传也进行了较大修改。现行《反法》中虚假宣传既要求商业宣传虚假,又要求引人误解。根据新《反法》,宣传内容只要满足“虚假”或“引人误解”任一情形就可以构成虚假宣传。新《反法》同时还规定了结果要件,即“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在新《反法》项下,手段和结果并重,需要两者齐备方可构成。
新《反法》第八条第二款还加入了禁止虚假交易的规定。这主要是对近年来常见的“刷单”、“刷评论”等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禁止的是一种帮助行为,即组织虚假交易为他人宣传,属于“帮别人”。而经营者为宣传自己的商品组织“刷单”,即“帮自己”的行为,仍然属于第一款规定对其商品“销售情况”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况。
新《反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罚则。新法将罚款的下限提高到了20万元,上限提高到了200万元。同时,该条还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如果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同时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虚假广告,则优先适用《广告法》而非《反法》进行处罚。
商业诋毁
现行《反法》 新《反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反法》中在现行法规定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基础上加入了“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情形,扩大了《反法》的保护范围。此外,新《反法》还第一次加入了针对诋毁行为的行政罚则。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反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反法》列举了三种典型情况:强制跳转、强制卸载和恶意不兼容。该条中第三项比较概括,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在实践中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另外,考虑到互联网领域发展较快,可能会有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因此,新《反法》在第十二条中加入了较为宽泛的兜底条款,具体的适用情形还需要观察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对该条文的解释。 由于互联网行业创新活跃,竞争方式日新月异,保证自由竞争尤为重要。因此司法政策很可能会避免过度干预互联网领域的自由竞争,在适用十二条时保持适当的谦抑。
综上,新《反法》总结了司法经验,反映了市场竞争行为的发展,对现行法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对于权利人而言,新《反法》提高了法定赔偿额,扩大了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将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法》规制的范围内,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反法》大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扩大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执法权限,因此在民事诉讼之外,行政执法也成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迅速、有效的途径。但是,新《反法》仍有不明确之处,有待于配套规定的出台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新《反法》实施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出台。
上述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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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正式施行了吗现在
根据我国法律,暴力报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若使用枪械、管制刀具或驾车撞击等恶劣手段,严重威胁执法人员生命安全,则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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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实施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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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帐有实例吗?
[律师回复] 一、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穿穿扁费壮渡憋杀铂辑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安全培训及教育等费用;“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费用;施工安全用电、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防护围栏、地业防护、抢险应急性措施、提升架体安全网购置、消防设施费用以及施工现场围栏与装饰,五牌一图,临时办公、宿舍、食堂、卫生、场地排水排污、除四害设施等费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单项设定,计入标底总造价,不得随意降低。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具体为:
(一)房屋建筑为1.66—
2.5%: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300万元以内为
2.5%;
2、分部分项费用500万元以内为
1.87%;
3、分部分项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内为
1.78%;
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为1.66%。
(二)市政工程为0.80%。
(三)园林建筑工程为1.38%。
(四)绿化工程为0.5%。
(五)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为0.68%。
(六)单独发包的二次装饰装修工程为0.72%。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及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的计划方案,报监理单位同意和安监机构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先将总费用的60%支付给施工单位,当建筑工程主体封顶或进度完成80%时,经安监机构安全评价合格后,再支付2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其余部分。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报告,否则按规定对监理单位作出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项目报建和报监前应查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投标预算和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按计划专款专用,未提交费用使用计划和费用支付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以确保该项费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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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正式明确的实施了吗?
我国现在已经正式实行了袭警罪。在人民警察刑事执法权时,如果有犯罪分子用暴力的手段来袭击人民警察危害人民警察的身心安全,这个更加严重的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所以袭警罪已经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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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袭警罪正式实施了吗?
袭警罪正式实施了,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刑法》是有所修改的,也就是将277条当中修改为如果通过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将会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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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用干部工龄的正式文件
[律师回复]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计算方法
连续计算法
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合并计算
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工龄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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