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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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主体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在执行结束之前;提出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以及送达地址。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现有法律规定的立案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在接受到执行异议申请之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立案或一次性要求异议人在三日之内不足,不能拖延。若执行法院无故拖延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若得到支持,上一级法院将指令执行法院于15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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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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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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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异地能用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营业执照异地能用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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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
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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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能异地注销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异地不可以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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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前提条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予以纠正。执行过程中,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案外人,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指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比如,人民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里的电视机,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并非某甲的财产,而是自己寄放在甲处所的,不应予以查封。 二、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能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比如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为其必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不能作为执行对象等等,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 2、异议内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异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可以成为执行异议。应注意区别的是,案外人对人民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构成中的违法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 3、案外人提出异议时间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该执行人民提出,不得向别的提出异议。人民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4、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对于案外人只提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不能按案外人异议处理。
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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