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可能由职员来承担,也可能有单位来承担。
(1)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
(2)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担责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员与单位自愿签署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合同,是职员个人与单位都需要遵守的。如果单位违约解除没有过错的职员,那么在解除关系的同时,职员可以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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