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之前不是必须申请行政复议,只有以下2类案件必须先行政复议;
1、有关纳税的行政案件;
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案件。
其他行政案件,既可以在作出行政决定后60日内提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区县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种类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经营者集中案。
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救济方式,因为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其法律地位与民事主体并不相等,具有更多的权力,因此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救济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前置只存在几种情况,而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所以环境污染的行政案件无需必须提出行政复议,可以直接诉讼,也可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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