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要求谁承担责任?
小区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受害者可以要求所有的业主承担责任,这是由于所有的业主都是侵权责任人。一般满足以下的要件就构成了共同侵权:
1、加害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数,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过程中的媒介,那么一个加害人与该“媒介”叠加构成的复数性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权人。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者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要求侵权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就必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因此,各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这种情形应按共同侵权行为对待。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多因多果)的重要标准。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统一性,可以从受害人的主体同一性,受害权利性质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独立的意义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性。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的归责条件和基础。学界有直接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之分。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结果,不存在中间媒介传递的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是指只须具备某一事实,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定可以导致损害结果。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在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共同侵权的情形时,应当以更加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来判断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
一般情况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人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的,除非物业服务企业有明显过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有些地方性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某侵权纠纷的侵权人有多个,那么除了需要确定侵权人具体是谁之外,还需要确定每个侵权人的过错、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度等的因素,然后近一步的确定各侵权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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