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1、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2、以下为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1、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侵权行为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返还、赔偿、恢复原状、道歉等等责任。如果对侵权责任进行划分,那么将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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