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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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最后可以采取公告送达。除此之外,再送达过程当中还存在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必须是送达人当时所填写的真实的一些内容,比如说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还有就是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的方式都是需要包括在这个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中的。
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2、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3、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4、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5、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6、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7、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二、公告送达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公告送达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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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三、公告送达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四、一些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但实践中鲜有法院在公告内容中写明上述内容,这导致受送达人即使看到了公告,也不知送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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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除留置送达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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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3、执行法院到异地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按照外地法院的请求予以积极办理。
4、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委托后由受托法院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委托法院已经预收的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三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给申请执行人由其直接向受托法院缴纳。
6、受托法院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后应当依法自行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也可以与委托法院共同商定执行方式方法。
7、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或者请求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委托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8、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有关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受托法院通报。受托法院可以与委托法院协商视情决定共同执行或采取其他措施执行。
9、委托执行后遇有下列情况由受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1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2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3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4案外人对非属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10、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1
1、受托法院在办理受托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如予执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首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然后将书面意见及时转交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收到受托法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于二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超过二个月未作出答复的受托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并抄告其上级法院。1
2、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工作。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间的委托执行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1
3、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1
4、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委托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1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28日法发200216号为了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第十三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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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支付令需要公告送达吗,公告送达程序怎么走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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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告送达满多久可以视为送达?
民事公告送达满六十日可以视为送达;但如果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话,那么一般满六个月就会视为送达,这都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在公告送达时就需要注明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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