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的合同作废方式是什么?
如果遇到签定的合同书需要作废的情况,可以采取二种方法。
第一,合同双方可以写个关于合同作废情况说明,约定原来签定的合同条款废止,并对废止后的合同中未履行的合同内容以及已经履行的内容做出妥善的处理安排,合同各方签字并共同监督销毁合同原件即可;
第二种方法,合同双方可以签定一份终止原合同的协议,把终止事由以及终止后对原合同中涉及的合同终止后善后事项做出约定和安排,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原合同就不再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作废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在《民法典》更新后,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认定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新的《民法典》更加注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就是说,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达成合意的目的是否实现,是判断合同能否解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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