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向私人讨要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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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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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人老板拖欠工资的,可以先与私人老板进行协商,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资。要是对方拒绝支付,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得到举报后会对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劳动者如何向私人讨要工资

一、劳动者如何向私人讨要工资

对私人老板可以直接和老板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如拒绝支付工资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得到举报后会对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工资拖欠案件中如何举证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候,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相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薪资拖欠问题一般是劳动监察部门管理的,但是如果恶意讨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机关、单位、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可以由公安机关介入。另外,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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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证明都没有的情况下,怎么向私人老板讨要工资?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br/>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br/>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br/>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br/>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br/>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br/>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br/>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br/>(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r/>(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r/>(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br/>(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br/>(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br/>(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br/>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优点:方式简单。  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br/>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  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br/>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br/>(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r/>(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r/>(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br/>(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br/>(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br/>(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br/>(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br/>(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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