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需要被证明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来分担。
二、举证责任分类
1.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法理
1.行为责任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词、材料、影像、音频、证人等以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
2.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
3.危险负担说又称为风险负担说、败诉风险说、结果风险说,认为证明责任的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举证责任的分配,其目的在于使立法的实行能够更加有效的在审判实践中兼顾着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当事人双方能够以各自需要承担的风险进行证据举证更能在互相的辩论中辩出最接近事实结果。方便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词和对抗来做出最为公正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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