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确认时间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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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的使用权时间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土地是有使用期限的,而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时间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土地是国家的财产,所以在使用期限这一块是比较严格的。
土地使用权确认时间如何界定?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界定

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

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让合同)第4条“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确定为自领取或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界定是有一定争议的,既然土地使用证是证实使用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有力证明,则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应该以办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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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签订,能否确认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基本可以确定。办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适用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投标、竞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履约保证金。
四、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包括的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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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标、竞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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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开标的程序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规定重新招标。
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六、拍卖会的程序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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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持人确定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七、挂牌出让土地的程序
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八、投标竞买成功后应办理的手续
1、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2、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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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认土地使用权份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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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土地使用权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家以出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二、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国有企业改造或者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采用租赁经营方式;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选择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所属关系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三、以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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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第
(2)、
(3)、
(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国有企业的改制可以使该企业有望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土地权属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和国家出资等方式进行处置。如果原土地是划拨性质的,还可以保留划拨方式。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在改制之后,土地权属如何处置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你好,律师,我承包了一块土地是来种植苹果树的,已经明确了土地四址界限,现在有人来找麻烦,我想请问下集体承包土地四址界限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正规的土地使用证绝对有注明四址界限,那么这样的是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可以知道集体承包土地四址界限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
在发生了纠纷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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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登记,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地籍调查,变更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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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从物权取得与公示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物权公示行为。2、对同一土地存在两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不同登记的,仍应以承包合同的效力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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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最近准备要包一块土地,但是对于这块土地的确权有一些纠纷。不知道现在的行政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上诉状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一、到法院打确权官司要什么程序?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二、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房计划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2、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
1、法入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6)房屋平面图;
(7)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人登记证;
(10)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房屋移交协议。
2、个人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6)房屋平面图;
(7)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8)身份证复印件;
(9)房屋移交协议。
3、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屋移交协议;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个人出具身份复印件;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卖方为单位的应附加以下材料:
国有企业出具国资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批示;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等出具董事会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8)单位购买私房,须提交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
4、赠与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赠与公证书;
(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
5、继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
行政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怎么打确权官司的回答如上
我和哥哥因为土地分配的问题产生了纠纷,所以请问土地使用权确认纠纷起诉状的格式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甲方(出让方): 乡(镇) 村 组,农户姓名
  身份证号:
  住 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 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 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地座落于 。四至界限 。 (承包地属性、质量等见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流转承包地只能用作农业用途,具体用途为 。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元(或实物 公斤)。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
  
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 方享受。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将甲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经管站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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