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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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同的土地权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如果是土地确权纠纷,那么就由人民政府来处理;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的话,就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就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如果是土地行政争议的话,就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二、土地确权争议的处理方法。

①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②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③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④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因为很多的楼房开发商在建楼盘的时候,都需要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在这一块是十分重要的,一旦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话,很有可能手上的工作都需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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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行政裁决的范围,行政裁决处理的是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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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各位律师好,我朋友和他舅舅是邻居,现在他舅舅盖房子所以双方有了一些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请问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都有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
(1)协商。这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2)政府处理。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3)诉讼。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故诉讼的类型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村里之前对土地的权属有争议,后来收到法院的裁定书,但是感觉裁定书的格式有点不对。我想问下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裁定书格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2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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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争议常见的类型及解决方式
常见的争议类型为:(1)未通过法律程序即占有、使用该林地、草原,因此并无证明实际使用人为权利人的相关文件。(2)从集体或国有财产的管理机构通过合同、拍卖等方式取得林地、草原的使用权,但未去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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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由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
第二种是和解与调解。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在
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下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调解可以在诉讼外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某个阶段进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和解与调解并非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种是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专门裁决合同争议的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其裁决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约定向国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种就是。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主要是《》第24条、第26-28条、第32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5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处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第51-56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定》。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68一72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经济补偿金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5条、第87条,《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
三、劳动合同纠纷管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四、劳动合同纠纷需要提供的证件
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追索劳动报酬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五、劳动合同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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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
一、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二、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
一,也是提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
四、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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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中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相关的土地征收中的纠纷,应由县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理和判决。如这类土地管理部门无法办理的,可以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受害的一方应积极的收集这类证据,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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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缉攻光纪叱慌癸苇含俩争议的不同种类来选择相应的解决方式。在以上四种方式中,只有仲裁和诉讼具有执行方面的强制性。仲裁的优势在于:
1.仲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出现了纠纷,愿意把纠纷提交给谁来仲裁,双方当事人有选择权。同时,双方当事人须在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中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这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另外,仲裁无级别、地域、专属的限制,当事人有充分的选择权。
2.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员和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或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当一方当事人弃权或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后,才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在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上,仍然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审理方式。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这既是仲裁的优势和特点,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4.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快捷,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仲裁案件,不论案件的当事人多少、标的大小,当事人都可以约定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采用简易程序还是采用一般程序,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等,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和选择。
5.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从以上可以看出,仲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则,从仲裁的程序到实体都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仲裁与诉讼相比最突出的特点和最大的优势,也是近年来仲裁越来越吸引当事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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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的权属争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当事人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和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非常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比如它忽略了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或者说这一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 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 对于前一种争议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为后面一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生的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模式并不完善。它忽略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该条文下面补充一款,即:“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 人民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这样就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不足,更好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土地权属有争议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权属有争议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权属争议应向谁提出申请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3、申请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权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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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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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方式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1)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2)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3)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为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2、CNNI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其负责管理的CN/中文域名争议,目的在于以快捷简便、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域名争议问题。
3、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纠纷类别较多。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有域名与域名之间,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之间的纠纷案件。其中,涉外域名纠纷也包括在内。
(2)审案法院级别较高。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败诉方承担责任方式较多。注销域名,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威慑力强于前述CNNIC的处理方式。
4、其他解决方式
除上述三种主要方式外,还有非CNNIC官方授权的纯粹民间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域名纠纷,以及由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里的民间仲裁机构可以是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地方仲裁机构.双方应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方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调解则宽松度更大,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通常是没有强制力的,允许双方反悔。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进行受理、调查、调解,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中调处的职能,属于行政裁决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情况,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是土地确权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和分类。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基本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之间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个人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案件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点 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层面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等,其他诸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等复函类文件,也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多在管辖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主体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广,客体范围具有变动性,争议的内容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和维权时的突发性,调查时土地权属情况往往很难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吻合,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在具体实践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土地权属争议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分类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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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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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土地权属有争议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权属有争议要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权属争议应向谁提出申请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3、申请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权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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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有哪些解决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争议有哪些解决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一、解决争议能动性不同,仲裁主动性强。
首先,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协议。
其次,当事人还可选定仲裁员,根据们中裁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是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由三名仲裁员仲裁,双方可各选一名,第三名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诉讼则有一定的被动性,受理、审判法官都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区域的。
二、解决争议期限不同。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是三个月。另外,如果发生特定事由,审限还会延长。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仲裁结案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委员会一旦作出裁决就是最终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所需时间相对较短。
三、解决争议费用不同,仲裁的费用比诉讼要高。申请仲裁时,要预缴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是以争议金额为准进行计算,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这两项费用相加,几乎相当于两审的费用。当然仲裁费用最终由败裁一方承担。如果申请人的事实、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确实比较过硬,则可放心一些,否则应慎重考虑。的受理费主要是根据案件标的额来确定。
四、解决争议法律后果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判决才是终局,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另外,如果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若符合再审条件,会裁定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发生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撤销情形外,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或者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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