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赔偿有哪种情况除外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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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中写明不当得利是受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收到了不当利益,受损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利益,但有三种情况除外:债务到期之前偿还、明知没有给付义务的偿还、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
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赔偿有哪种情况除外

一、《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赔偿有哪种情况除外

《民法典》中写明不当得利是受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收到了不当利益,受损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利益,但有三种情况除外:债务到期之前偿还、明知没有给付义务的偿还、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有以上讲述的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不用偿还;不当得利的具体依据需要有一方受损一方得益,其中收益损失需有因果关系,最后关键的一点是受益方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即可要求受益方偿还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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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3、明知无债务之清偿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可以请求返还。对明知无债务之清偿,出于禁止出尔反尔原则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再请求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许之。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1)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支付嫖资等。
(2)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5、强迫得利 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就受益人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计划认定其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6、反射利益 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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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涉外不当得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二、不当得利管辖地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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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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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取证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得利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失利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得利一方获益与失利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失利一方要主张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失利的事实,同时还应对为何会失利进行必要的举证;而作为得利的一方,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得利的合法依据,或者举证证明该利益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商品买卖等)。
  丁律师同时指出:司法实务中,对不当得利的审查日趋严格,并非一味地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收款人承担。就拿常见的汇错款来说,汇款人持有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汇款的真实存在,但并不能证明汇错款的事实。汇款人若主张不当得利,还须对为何会汇错款进行合理说明或者举证。比如说,举证证明因收款人的姓名相似或者账号相似而汇错款,或者提供第一时间报警的记录,或者提供第一时间向对方主张返还款项的证据等,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若遇汇错款或者借款转账后对方不肯出借条等情况,汇款人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汇款凭证;报警记录;向对方主张返还款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若是转账后对方不肯发货,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约;二是因未签合同要求对方履约在法律上存在障碍时,可以向对方主张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汇款人同样应注意搜集前述证据材料,以便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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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的除外是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情形有三种除外情况: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益返还方式也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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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汇票承兑不当得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原告只起诉被告汽车修配厂而没有起诉王雷也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本案是一起复杂债务,原告既有权选择起诉汽车修配厂;也有权选择起诉王雷;也可以同时将汽车修配厂及王雷共同起诉。现在原告以王雷无法联系为由决定只起诉汽车修配厂,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是否行使追究王雷民事责任的权利,与原告追究汽车修配厂返还不当得利票据款的民事责任并不相互排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途径进行诉讼。如果法院判决汽车修配厂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汽车修配厂在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王雷进行追偿。
  
4、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票据纠纷还是应当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只是因为当事人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我们认为本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票据纠纷,本案是因票据基础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即王雷或被告未履行其与出票人原告之间的购车合同而引起本案纠纷。尽管被告抗辩其与原告没有实质合同关系,但是就票据关系而言,被告作为票据收款人,应对出票人负还款责任,而不能以其与出票人无合同关系为抗辩事由。被告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收取原告的票据款九万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较妥当。只不过本案的不当得利纠纷是因票据而引发的。
  综上,被告对原告应承担返还票据款的责任。由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收取原告的票据款属于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应当将九万元不当得利款返还原告。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本案其他问题的探讨
  
1、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认为:收取王雷交付的支票后为王雷交付了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如发票、出库单、收货单等。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
  这种情况可视为被告履行了《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的“给付对价”义务。这时,原告负有证明被告没有交付货物的举证责任。原告不能以自己没有收到被告货物的事实来抗辩被告没有“给付对价”。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没有交付货物,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不受保护,原告要承担败诉责任。
  这种情况与支票被盗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在交易过程中,票据收款人没有义务去核实票据的合法来源。票据收款人只要是按照票据内容记载履行了付货的义务,那么便同时享有收取票据款的权利,交易便视为合法。那怕是出票人通知银行止付,收款人仍有权依法要求出票人履行支付票据款的责任。这是由票据的设权性、无因性与文义性所决定的。
  
2、如果原告交付给王雷的支票上收款人及用途都是空白,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视为王雷享有完全的票据处分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曾对票据上的票据收款人及款项用途的填写人进行了一番争执。原告认为是由原告的出纳员所填写的,而被告则认为是由被告单位的出纳员所补记的。我们认为,票据收款人与款项用途无论是原告所填写,还是由被告所补记的都不影响被告对本案责任的承担。《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即便原告在签发本案支票时未将收款人及款项用途封死,那么被告收取支票后仍应当按照票据内容来履行票据义务。不能因为票据内容是某人补记的而确定某个人享有票据权利。这也体现了票据的设权性、无因性和文义性的特点。如果原告未将支票的收款人和用途封死,并不意味王雷对支票享有处分的权利。
  
3、如果本案支票用途明确标明为还款,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票据基础关系是原告与王雷或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正常情况下原告在开具购车价款的支票时不可能将款项用途填写为“还款”。然而,如果原告在出票时款项用途一项为空白,王雷或被告将该项补记为“还款”,这种情况下案件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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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一种债权吗?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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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非法侵占罪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特征为: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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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下: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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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的孳息现金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1、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利益:包括了孳息和其他非孳息的利益。其中,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孳息和普通的孳息的处理情况是一样的。但是其他利益的处理方式则不一样。
  
2、区别:
  
(1)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与原物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天然孳息: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2)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人具有返还义务,所返还之物包括了所受利益、更得所有(孳息、代位物)。至于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收归国家,而不是返还。2)受领人为善意的,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无返还义务。如果是恶意的,则要折价返还。3)如果是强迫得利的,受领人无返还义务。
以上是我对不当得利的孳息现金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黑社会保护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赔偿的范围: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一.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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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得辞退的几种情况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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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工程款不当得利劳务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拖欠工程款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原因。拖欠工程款一直困扰着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
  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是,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本网律师应对办法:先下手为强。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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