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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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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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有,遵守公司的章程义务,再者就是按规定缴纳齐全出资额、同时还要确定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以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最后就是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有哪些?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故股东除需要遵守法律之外,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

2、足额出资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抽逃出资是指在出资完成后又抽回出资。

(一)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形式,损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原则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通知公告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73、175、177、185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三)诚实清算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04条的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禁止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公司的股东也就是公司的出资人,在实施公司的权利时也要承担起该有的义务,不仅不能伤害公司的权利,对于他人的利益也不能实施伤害,如果违反相关的条款,那么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自己的义务就需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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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正是股东名册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质押记载股东名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份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上述问题将牵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问题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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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质押股份被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的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也不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因此将已质押股份转让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存在。在股份转让已经支付对价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不论质权人能否证明股份出质已记载股东名册的事实,均会产生质押效力争议和股份转让效力争议,最终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3、已出质股份被重复质押问题。由于出质人或公司可以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股份出质情况在股东名册上得不到体现,出质人可以将该部分股份重复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前手质权人的质权无疑将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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