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复印件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
其一、购销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合同的内容合法,则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均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购销合同复印件无效。
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合同即成立,之后合同原件丢失的,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法律效力。只是如果以后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而需向法院起诉时,根据证据举证规则,如果对方对合同复印件不认可的,则丢失方因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会对其主张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三、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
由此可知,购销合同的复印件是否有效实质上是取决于购销合同的原件是否有效。如果购销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合同的内容合法,则购销合同的原件。在此情况下,购销合同的复印件也有效。此外,传真件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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