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总代理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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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食品总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否则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其二、代理区域;其三、代理权限;其四、代理产品;其五、代理期限;其六、代理价格等。
食品总代理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一、食品总代理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食品总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方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一、食品代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代理区域;

其三、代理权限;

其四、代理产品;

其五、代理期限;

其六、代理价格;

其七、最低销售额;

其八、佣金的多少与支付方式;

其九、违约责任;

其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其十一、当事人的签名与签订合同的年、月、日。

二、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由此可见,代理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代理的事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就代理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同时,就食品总代理合同而言,需要具有代理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条款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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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商务合作,在平等自
  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所有 酒系列广东省区域总代理商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义务、区域和代理期限、权限:
  
(1)总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广东省区域及经甲方许可的其他区域总代理商,负责甲方的 酒系列该区域的所有业务。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并完成相应销售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该区域设立同类或类似的总代理商,甲方已设立的经销商移交乙方统一管理。
  
(2)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本合同书列明的甲方所生产的 酒系列及甲方今后所生产的所有酒类产品。
  
(3)乙方代理销售的时效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内 年内,即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4)乙方总代理销售的区域:
  
A、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或服务商,或自行建立销售网络;
  
B、销售甲方规定的 酒系列及甲方今后所生产的所有酒类产品。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市场、广告、服务、质量等)作出评价和投诉。
  
(6)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销售区域内的终端意向客户的询价等重要信息,并保证不遗漏、不报价、及时转告乙方。
  
(7)甲方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维护乙方代理商的利益。
  
(8)须按实际情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表中内容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9)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10)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共同维护代理产品在当地的声誉。
  (11)乙方应及时同甲方结清货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时供货给乙方,并保质保量。
  (12)乙方不得跨区窜货,甲方会及时通告乙方区域范围的代理商情况,避免窜货。
  (13)为树立双方的良好形象和维护乙方及终端用户的利益,乙方应逐步建立系统的商务体系,并对下级经销商给予技术支持及逐步提供完整的培训体系。
  (14)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企业以及产品的各种证书,例如: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书(副本)、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等(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甲方公章)作为备份文件,并对以上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在代理区域内,则甲方不再在该区域设立第二家任何级别的代理,只帮助乙方在当地设立次级分销渠道。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所设立代理的营业额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仍负有赔偿义务(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调查费、律师费等)。
  
(3)甲方保证该区域内的所有甲方产品均由乙方统一销售,甲方应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或自行向该区域销售,否则乙方要求甲方按照窜货或自行向该区域销售的营业额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仍负有赔偿义务(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调查费、律师费等)。
  
(4)在给代理商供货当中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调查费、律师费等)。
  
(5)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产品均自主享有知识产权等权利,不存在其他争议,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调查费、律师费等)
  
(6)根据自身产品成本及市场情况及时提高产品质量及性价比,向乙方提供优质经济的产品。承诺统一调整价格时(只调低不调高),按乙方实际库存数适当返还差价
  
(7)保证向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培训乙方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乙方拓展市场,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并努力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8)负责协调跨地区各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做好市场维护工作,及时处理代理商的投诉;
  
(9)在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总代理区域内开行业大型展览会时(指甲方每年扶持乙方的由甲方出资的大型行业展览会),免费为乙方及其代理区域内的地级、次级代理商(由乙方指定)做全面的市场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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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营指标考核和扶持政策
  
(1)甲方以后推出新产品(以甲方公布为准)时,乙方可以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优惠价格(总代理价 %)一次性购买每品牌不超过 、总金额不超过 万元的样品。已经代理的达不到甲方规定最低销售金额度的,不享受 此项待遇。
  
(2)甲方产品的制定价格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有责任对价格保密。乙方按甲方的指导销售价格制定本地区的批发和零售价格。
  
(3)甲方产品的制定价格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有责任对价格保密。乙方按甲方的指导销售价格制定本地区的批发和零售价格。
  
四、关于《区域总代理商授权书》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有效的《区域总代理商授权书》,该授权书向客户宣示乙方总代理资格权限,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出现违法经营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总代理商资格。
  
(3) 区域总代理授权书是本协议附件之一,是本协议的必要生效条件。
  
五、产品价格、结算及交货
  
(1) 甲方和乙方的结算以区域总代理价格为依据。
  
(2) 详附总代理商价格体系一份。
  
(3) 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本合同发生的支付均通过银行帐号进行。
  
(4) 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不得将现金或无公司名称的支票交给甲方业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常备货,当月销量超过 万元以上时应提前 天尽早通知甲方,甲方提前准备。
  
(6)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达进货计划,应写明产品型号、数量加盖公章和订货人签名后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后予以回复确认,并将汇款凭证传真到甲方,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分批)按约定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
  
(7) 货物运输本着快捷、节俭原则,乙方委托甲方初选、实际考查,最后确定承运商。产品运费、保险费由 方负责。
  
(8) 产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
  
(9) 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验收。乙方在指定地点提货时,须当场验收合格后再提。货物有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与运输公司交涉追讨相关损失,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甲方负责保修,乙方对保修后产品不满意可以换货,换货后,依然达不到用户使用要求的,可以退货。乙方在提货后,及时清点货物品种和数量,如与订货清单不符,甲方负责换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六、 售后服务条款
  
(1)具体的售前、售后服务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2) 甲方按照甲方负责和义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服务。
  
(3) 关于换货:乙方收到的换货合格产品更换只限定在三个月内进货总值的 %以内,外包括包装与产品外观的损坏。
  
七、市场支持及奖励
  
1、乙方在___区域内开设的所有直营及加盟专卖店的宣传喷绘、门头灯箱喷绘等宣传品,由甲方提供。除此之外,甲方应负责按比例向乙方提供宣传单页、按实际布点数量提供海报、宣传册,宣传光盘母盘、现场展示等宣传物料。
  2. 乙方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申请甲方在本代理区域内给予每季度一次特别优惠总代理价格的权利(用来做部分因为价格问题而搁置下来的单子),该部分数量不超过每季度总销量的 %.乙方有根据当地市场竞争对手条件每年申请一次特价促销的权利,具体数量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 )。
  3. 乙方在取得大型集团或者团体数量较大的定单时,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和终端客户要求重新设计外型等。额外费用超过该笔定单总定货额的 %(即 %以内全部由甲方承担)时,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甲方承担 %.
  5.甲方取得乙方全部首批代理产品款 万元后,甲方在15日内,发送完所有业务操作的培训文件和系统的营销策划文件给乙方。
  
6、 其它有关市场支持及奖励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7、乙方取得甲方在该地区该品牌的独家总代理资格后,甲方要在15日内将该地区过去的市场情况给乙方移交清楚,甲方尊重乙方对该区域市场过去客户的处置权,但是,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保证业务的延续性,乙方要尽量保证老客户不流失,并且尽量利用地利条件帮助这些老客户把业务做好。对一些历史遗留客户,乙方不可以只拣便宜不管售后,应该和甲方协商维持好客户关系。原则上,乙方为了维护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经济上的损失时,这些损失全部由甲方及时据实100%补偿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处置前必须先和甲方备案,不能先斩后奏。如果该区域不存在遗留问题,甲方则不需要向乙方移交和说明。该工作统一由甲方客服档案中心处置并且提供给乙方服务性说明。
  
8、双方约定:只要乙方是甲方合格的 广东省独家总代理商:
  (Ⅰ)乙方可以在广东省目前甲方尚未设定总代理的任何城市设立销售网点,此类网点一律从乙方提货。
  (Ⅱ)乙方在该区域开展览会期间,可以和外省或广东省以外任何地区的意向代理(或者销售商)签约,发展销售网点,权限同上条约定。
  (Ⅲ)乙方在处广东省以外任何城市设立独家代理商或者办事处,需向甲方一次性订购 万元的首批货物,而且要在甲方备案,合同内容需要经过甲方同意,甲方在合约有效期间也不得再在此地设立任何级别的代理。
  
八、保密条款
  (Ⅰ) 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协议本身、技术资料、价格、图表等影响到双方利 益,技术、商业秘密,双方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认可不得向第三者泄密。
  (Ⅱ) 乙方在业务活动中,牵涉到利益的各方,甲方同样有保密的义务。
  
九、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的效力;
  
2、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但是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3、双方因有关业务方面联系的各种书信、传真件等文字材料,均为有效文件,发件方对其负法律责任;
  
4、本协议内容仅限甲、乙双方按法规要求使用及阅读,禁止甲、乙双方向无关联单位及个人传播,一经发现,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到期终止后,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
  
8、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双方均可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天内,向对方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9、协议生效:(Ⅰ)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乙方支付首批提货款,甲方开具区域总代理商授权书及相关文件之日起生效。(Ⅱ)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10、其它约定事项:(Ⅰ)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自己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方。(Ⅱ) 双方相互之间做出的任何承诺,均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1
1、协议附件清单:
  附件
1、区域总代理商价格体系 附件
2、书 附件
3、定货清单 附件
4、甲方资证文件
  甲方代表: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公 章
  日 期: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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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地 址:
  公 章
  日 期:
以上是白酒区域总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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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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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代理包括了哪些
我国民法上有一个词语叫做代理,简单的来说就是当我们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亲自完成某些事项时,就会找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该事项,这种行为就称之为代理,但是民法总则中对代理做出了相对的划分,那么大家知道民法总则代理包括哪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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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么公司打算申请食品总代理,然后要拟一份食品总代理合同范本,我想知道有人会写吗
[律师回复] 你可以参考下面这份食品总代理合同范本哦
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公司食品产品代理
一、基本条件约定
1、甲方基本条件   甲方应具备合法的食品产品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产品生产能力。如乙方需要,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货合法有效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明复印文件。   
2、乙方基本条件   乙方应对甲方产品品牌有足够的了解和认可度,且在合同期内不得销售与甲方产品同类的其它品牌产品,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地客户信息和销售情况的数据报表。   
二、乙方所选择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与销售基数约定   
1、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为省市(区) 乡镇的 地区中,乙方在下列销售渠道内自主注明“√”符号的销售渠道如下:   □土特产专卖店 □机关单位礼品市场 □超市 □商铺批发市场 □学校 □农贸市场 □车站 □旅游市场 □宾馆 □一般餐馆 □其他   
2、销售基数:依据乙方所选择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结合甲方提出的年度销售基数,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基数总额为 仟 佰 拾 万元整。   合同。   附:湖南海佳食品有限公司年度代理销售基数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三、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   
1、甲方尽量保证在乙方所属销售区域中选定的销售渠道内部不出现甲方其它代理商经营甲方产品的行为发生,如一旦出现,甲方应积极给予协调。   
2、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的甲方产品销售增值税发票,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24小时内及时发货,并不得向乙方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贴牌产品。   
4、乙方所属代理区域内的未来潜在客户和本合同中乙方自主放弃的销售渠道内客户,在甲方为委派他人销售的前提下,原则上由乙方经营管理,   但乙方在经营时必须前提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场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对本合同所约定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外业务的经营权。   
5、乙方如不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产品销售在本合同约定销售区域外的业务,已经发现,甲方有权按其销售价款金额的30%给予乙方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收回货物。   
6、甲方对乙方实行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其付款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银行汇票等多种方式。但乙方对旺季畅销量大的产品需在提货15天前通知甲方备货,如甲方因供电、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暂缺,乙方应当给予谅解。   
7、因原材料价格或者生产原因,甲方需对出厂价格上调或者下调时,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给予配合支持。   
8、因乙方自身保管、运输、储存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损害、经济损失和赔偿事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乙方在自行提货时,应当面清点产品数量和检查产品质量,乙方提货离开仓库或者配送人员离开仓库,甲方不再对产品的非质量问题和数量缺失负责。   
10、乙方在接到货物的5天内发现甲方产品有批次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无条件负责退换。   1
1、乙方由于滞销原因所导致的货物积压和由于包装原因影响正常销售的产品,甲方允许乙方在产品质量完好和且在保质期内的前提下退换货,但由此产生的生产费用和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合同维护保证金和返点奖励与处罚   
1、为确保甲方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发生品牌信誉损害和销售网络安全   损害,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是按本合同约定销售基数总额的10%向甲方缴纳 万元的合同维护保证金(以甲方财务室收款出示收据为准)。   
2、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后15天内将本金全额返还给乙方,并同时按年息10%标准给予乙方一次性经   济补偿。   
3、甲方承诺付给乙方的返点奖励与处罚。   
①奖励: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内,在本合同约定期内完成销售基数的,甲方按销售基数总额的1%给予乙方现金返点奖励;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内,在本合同约定期内超额完成销售基数的,甲方在对销售基数总额内的按1%给予现金返点奖励同时,对超过基数的数量部分按2%给予现金返点奖励。   
②处罚:对在本合同期满之日,仍不能完成约定销售基数的甲方在不给予乙方返点奖励的同时,对未完成销售基数总额的部分按1%标准在合同维护保证金中扣除;对因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背离本合同约定或者因采取消极、敷衍方式,造成在合同期内完不成本合同约定销售基数总额50%的甲方在对乙方未完成部分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可提前中止合同。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期内,对于乙方经甲方同意,在甲方未委派他人开展本合同所约定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外乙方所取得的业务,可用有偿转让方式移交或由乙方继续保留,但在续订下一年代理合同时,乙方应无条件将所保留的销售渠道业务按标准计入乙方年度销售基数。   
2、对于乙方在未取得本合同所约定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代理权之前,他人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在本合同所约定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内取得的业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明确告知,乙方对此应予谅解。   
3、对本合同所约定销售区域的销售渠道外业务,甲方可自主委派他人进行,但甲方应在确定另委派他人进行的前15天通知乙方,且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代理权利。   
4、甲方有义务主动帮助乙方协调客情关系,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优化的销售方案,享有对乙方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权。   
5、乙方有义务主动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和销售网络安全,有义务向甲方及时反馈市场综合信息和客情动态,有义务严守甲方产品的内部价格、销售计划、销售数量等商业秘密。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   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信誉损害(含无形资产)的法律责任。   
6、本合同有效期从月合同期满,双方可重新商定合同条款或者续订合作合同,同等条件下,甲方给予乙方优先代理权。   
7、因乙方违约中途中止合同,双方应将本合同约定费用及货款在15天内结清,乙方所缴纳的合同维护保证金在扣除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处罚后,甲方应将其剩余的本金部分一并退还给乙方。如因甲方违约原因中途中止合同,双方在15日内结清合同约定费用及货款同时,甲方还应将乙方所缴纳的合同维护保证金及其按年息20%标准计息的补偿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六、附则   
1、甲乙双方除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书面形式且手续齐全的补充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均可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3、本合同一式三份,内无涂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甲方单位存档备查,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生效。   甲方:湖南海佳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石海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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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包括什么法定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包括什么法定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哪些法定义务
?
一、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的设备或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
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七、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摘自《食品安全法》
八、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食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九、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
十、销售食品,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一、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食品的情况下其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退(换)货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包括哪些法定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包括哪些法定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哪些法定义务
?
一、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的设备或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
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七、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摘自《食品安全法》
八、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食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九、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
十、销售食品,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一、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食品的情况下其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退(换)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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