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对任何合同都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理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
2、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虽然为企业起草合同节省了时间,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的不细致,经常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3、注意严谨用词
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因为不严谨的用词不仅会让有心人钻空子,还会给自己添不少麻烦。比如许多公司通用的合同范本中,对于合同生效条件都有这样的条款规定:“本合同(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签字盖章”的意思是“签字并盖章”还是“签字或盖章”?这点存在歧义,容易引起纠纷。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质,在合同法上被称为定金罚则。“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但在实践中,却有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
5、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往往涉及多类商品。但他们在合同中往往只明确全部商品的总价,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合同部分履行争议,就会导致尚未履行的商品难以确定其价值的问题。
6、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当今社会,许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此外,有的企业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但合同条款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也会导致受害方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事先规定违约金的,应该以合同的违约金为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那么按照一般性合同,违约金的多少应该以受害人的损失为准。而对于买卖合同而言,如果事先没有规定违约金,那么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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