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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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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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比如说托运方的权利就是要求合同当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相关的货物送达到目的地,而且托运方的义务是需要交付运费。
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货物的运输合同中,是会存在有托运方和承运方,对于两者都需要按约定的方式承担自己义务,同样也可以依法的实施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确保各自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但在签订合同时就一定要协商好,只要一旦确定合同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一些货物运输的话,那么是需要和对方当事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并且在这个合同内容当中约定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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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货物运输运输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 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 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 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 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 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 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 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总则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变更、解除 7.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 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 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其他约定: 8. 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8. 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 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10、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1 1.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 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1 2.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1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1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 1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 1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 1 3.其它 1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1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1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 1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1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人: 签约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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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运输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应当承担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运输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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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司法解释承运人的义务是什么?
目前并没有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司法解释,至于承运人的义务在《民法典》之中有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承运人需要履行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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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应当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运输货物毁损,灭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和灭失是否应当承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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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运输走私货物违法吗?
货车运输走私货物是违法的。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走私罪得看具体走私的是货物以及涉案的金额等其他情节来考虑。若是走私一般货物,但是金额比较小,那么不会被判刑,若是走私的是毒品的,那么无论多少都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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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运输货物损坏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
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
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
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
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
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
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
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总则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变更、解除
7.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
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
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其他约定:
8.
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8.
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
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10、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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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
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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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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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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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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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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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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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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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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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1
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
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
1
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1
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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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运输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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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
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
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
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
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
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
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
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总则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变更、解除
7.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
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
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其他约定:
8.
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8.
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
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10、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1
1.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
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1
2.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1
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1
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
1
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
1
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
1
3.其它
1
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1
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1
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
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
1
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1
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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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运输走私货物违法吗
违法。用货车运输走私货物本身就是在实施走私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个人走私涉案金额达十万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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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 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 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 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 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 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 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 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总则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变更、解除 7.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 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 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其他约定: 8. 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8. 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 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10、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1 1.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 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1 2.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1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1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 1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 1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 1 3.其它 1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1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1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 1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1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人: 签约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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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
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
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
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
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
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
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
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总则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变更、解除
7.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
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
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其他约定:
8.
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8.
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
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10、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1
1.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
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1
2.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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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1
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
1
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
1
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
1
3.其它
1
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1
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1
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
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
1
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
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1
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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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人: 签约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
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
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
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
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
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
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
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总则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变更、解除
7.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
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
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其他约定:
8.
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8.
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
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10、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1
1.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
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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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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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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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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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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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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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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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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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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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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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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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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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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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人: 签约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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