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再者,对方违约,那证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为也就需要提供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还是和其他经济组织订立合同,都要先提供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果一开始合同的当事人就没法确定,法院也就不会受理案件。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合同违约的证据由谁提供
诉讼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较量。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对于违约诉讼而言,原告方必须对下列事实作出证明:
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被告行为违约;
3、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损失;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4项只是限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案件中。
(二)为此,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
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结论;
4、能证明被告方违约的所有证据;
5、己方遭受损失的证明,如额外支出的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提供。
合同当事人若是因为合同的履行问题,与对方合同当事人发生了纠纷,那么首先双方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纠纷的处理办法,对于不能协商的情形,一方若是想要向法院起诉,则需要收集相关证明纠纷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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