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社保卡就诊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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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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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持社保卡就诊有三个条件:1、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保卡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2、到诊室看病时,要主动向医生出示社保卡;3、缴费时,必须将社保卡和缴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

使用社保卡就诊需要什么条件?

一、使用社保卡就诊需要什么条件?

1、持卡就医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以及A类医保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

2、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3、交费时,需要将社保卡和缴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

4、拿到结算单据后,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

二、哪种情况无法使用社保卡就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

(4)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社保卡常见相关问题

1、社保卡中没有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怎么办?

请通过参保单位或社保中心查询。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还可以携带社保卡到自助终端机调取后台数据查看。

2、社保卡社保信息怎么查询?

可持卡到卡服务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助查询或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社保卡金融信息,需持卡通过银行营业厅或任意银行ATM机查询。

3、社保卡丢失后如何就医?

可先进行社保卡正式挂失及补卡,然后持《领卡证明》看病就医,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通过参保单位进行手工报销。

社保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卡,个人账户,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资金都归结到社保卡中,平时看病就诊时可凭社保卡报销,这将大大地减少了我们日常的开销,在必要时要学会使用社保卡就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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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社保退保要满足什么条件 1、出国。 这并不是说你出国旅行,而是成为一个“外国人”。按照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放弃可以应用在出发时间或离任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你。 2、缴纳年限不够。 每个人都知道退休和领取养老金,这至少需要15年的养老保险。如果你没有支付足够的年限和不想保持在手,你可以申请所有金额的个人帐户。 3、重复保险。 现在流动性很大,许多人在许多城市同时支付了社会保险。由于全省没有互联网连接,这部分有重复的情况。重复保险不能重复养老金。因此,在整理这些帐户时,不可能按照“先转而后清”的原则,将部分个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款项退还给个人。 4、退伍军人。 在服役期间,士兵支付社会保险金。入伍前缴纳社会保险、退休、退职的,可以在回国前申请个人账户。在其他情况下,社会保险是不能退还的。作为基本养老和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障,建议不应轻易退出。 二、办理社保退保手续办理的流程: 1、参保人员将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审核请交至最后参保单位劳资负责处 2、单位劳资负责人持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申请至社保大厅217房间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一式三份) 3、单位劳资负责人交一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及收款收据至政务公开大厅社保财务台,开具转账支票。 4、参保人员到单位领取返还社保费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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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就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社保卡就诊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状况是不一样的,所以报销的比例也是有所差距的,一般情况下报销比例是在50%~80%之间。但是也是需要根据病情的情况来进行来确定,有一些大病的话还可以二次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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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转诊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诊行为具有特殊性,故在实施之前,需要具备以下三个必备条件方能启动适用(亦即转诊行为的三类法律义务)。
首先,客观医疗技术和条件受限,确有转诊的现实需要。
关于转诊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最详细的是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对于医疗机构的转院、转科制度作出的如下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由此可见,转诊发生的前提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受到限制,不能进行或更好地对患者进行诊治,即医疗机构客观上“不能治疗”。至于医疗机构因患者无支付能力或可能承担相关责任等原因,客观上具有治疗的技术和条件而拒绝治疗,通过将患者转院而推卸责任的情况,属于违反医疗机构强制缔约责任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法转诊的前提。
其次,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确保患方知情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转诊是由于医疗机构客观上无法治疗患者病情,并且转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应该属于“特殊治疗”的范畴。
同时,转诊行为属于一种综合性的医疗行为,但它又与一般的治疗行为不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院对患者本人或家属负有法定告知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在转诊时,需要将患者的病情和转诊的医疗措施内容、转诊的相关医疗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告知患者或家属。
第三,患者并非危急重等病症,且符合转院的临床指征。
按照《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2020年卫生部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从上述卫生行政法规可以看出,转诊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对转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有效评估,对于不适合转诊的急危重症、严重传染病等不应转诊,应该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控制病情,待患者情况稳定、转诊时无生命危险且符合临床上的指征时再行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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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如何使用社保卡最划算?
去社区就医,不仅能就近看病,更能享受高达九成的报销比例,比大医院更加“合算”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政策的是固定的,没有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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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实际履行的使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实际履行。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作、更换的补救措施,由于《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因此可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和第110规定,适用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2、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认为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在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实际履约如具有现实的需要,则可以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但是,若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非违约方决定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措施,则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实际履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法律规定的转诊适用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诊行为具有特殊性,故在实施之前,需要具备以下三个必备条件方能启动适用(亦即转诊行为的三类法律义务)。
首先,客观医疗技术和条件受限,确有转诊的现实需要。
关于转诊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最详细的是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对于医疗机构的转院、转科制度作出的如下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由此可见,转诊发生的前提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受到限制,不能进行或更好地对患者进行诊治,即医疗机构客观上“不能治疗”。至于医疗机构因患者无支付能力或可能承担相关责任等原因,客观上具有治疗的技术和条件而拒绝治疗,通过将患者转院而推卸责任的情况,属于违反医疗机构强制缔约责任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法转诊的前提。
其次,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确保患方知情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转诊是由于医疗机构客观上无法治疗患者病情,并且转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应该属于“特殊治疗”的范畴。
同时,转诊行为属于一种综合性的医疗行为,但它又与一般的治疗行为不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院对患者本人或家属负有法定告知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在转诊时,需要将患者的病情和转诊的医疗措施内容、转诊的相关医疗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告知患者或家属。
第三,患者并非危急重等病症,且符合转院的临床指征。
按照《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2020年卫生部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从上述卫生行政法规可以看出,转诊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对转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有效评估,对于不适合转诊的急危重症、严重传染病等不应转诊,应该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控制病情,待患者情况稳定、转诊时无生命危险且符合临床上的指征时再行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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