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规定程序进行减持
一是事前公告减持计划。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二是事中公告减持进展。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及相关性。
三是事后公告减持结果。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需要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2. 存在特定情形时不得减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科创板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制度
针对科创板的特点,监管部门要求针对科创板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股份锁定期和减持制度安排。科创板减持规定主要包括《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制度主要有两个特点:
1. 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
《科创板上市规则》2.4.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科创板上市规则》2.4.5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 明确尚未盈利等特定情形下的减持限制
《科创板上市规则》2.4.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综上所述, 上市公司减持营业税主要涉及了不同的流程,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减持、事中公告减持进展、事后公告减持结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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