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是指哪些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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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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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事项具体是上市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租赁,提供资金,财产赠与,债务重组,以及其他的非货币交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是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是指哪些事项

一、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是指哪些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

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

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

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禁止的,比如在上市公司当总经理,然后把相关的业务都交给了自己名下的这些公司去运作,这就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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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类型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其他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其主要类型有:
  
  
(一)切除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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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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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型
  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来接盘,同时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一般以某些民营企业或其他企业收购上市公司之后居多。在收购之后,为尽快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故既要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又需将不良资产或劣质资产予以剥离,以达到买“壳”上市的目的。
  
  
二、关联方资产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对尽快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其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大量存在非规范的关联方资产重组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并误导投资者、通过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大股东通过它损害其它股东的经济利益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
  
  
(一)大量非规范关联方资产重组的存在,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并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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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成为大股东谋求超额收益的手段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就是为国有企业脱贫服务的,把融资放在第一位,而把优化资源配置放在第二位,而且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安排上,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使本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成为一个表决机器。因此,在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中,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不完善,作为控股股东的大股东往往通过关联交易,甚至以“黄金换垃圾”的方式将自己的优质资产廉价换取昂贵的劣质资产,使上市公司迅速提高经营业绩,取得配股资格,从投资者手中圈钱;然后,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其拥有的所谓“优质”资产,在资本市场中套取现金,从而在反复的资产置换和关联交易中取得非法超额收益,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缺乏对关联方资产重组的监管机制,从而损害了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缺位,且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在日常的企业运作过程中,国家将国有资产(股本)交给一部分人来管理,他们在代表国有股权进行投票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这部分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股东利益常常不完全一致,当出现矛盾时,利益分配很容易倾向于一小部分人,尤其是当具有国有性质的大股东参与、且这个大股东控制了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时,他就有可能既损害国家股东的利益,又损害小股东利益,从而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交易价格,或将利润转移等,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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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有关法规,以保护国家股东权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目前涉及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特别是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的这一修改,使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规范范畴。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国家利益及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管的信息披露等规范制度。由于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具有一次性交易金额大、定价较为复杂,而且必须聘请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等特点,按现行准则要求所披露的内容(性质、类型、要素)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自身的权益,因此,还应增加披露资产评估机构、谁聘请的、评估的金额和评估报告内容简要、最终交易价格与评估金额差异及原因等。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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