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是指哪些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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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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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事项具体是上市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租赁,提供资金,财产赠与,债务重组,以及其他的非货币交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是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是指哪些事项

一、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体是指哪些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

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

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

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禁止的,比如在上市公司当总经理,然后把相关的业务都交给了自己名下的这些公司去运作,这就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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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什么?
上市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其控股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转移,对于此关联人一般是包括关联的法人和关联的自然人;对于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那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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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上市公司交易十分的感兴趣,特别是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我想知道关于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关联交易在拟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对于关联交易问题,首先公司要尽到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接下来才是面对问题如何解决。实践中,对关联交易的阐述主要在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决策程序等方面。
证监会主要关注关联交易的种类(偶发性关联交易还是经常性关联交易),对利润贡献程度,定价公允性,综合考虑是否对关联方构成依赖或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如果没必要,是否可通过合理的手段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数额、时间、解决是否彻底,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股人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关联方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公正等等。
拟上市公司应正视关联交易的存在;说明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比例;对于存在的一般商品的关联交易,通过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同期报价比较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对于企业资产或股份的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而定说明其公允;说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公正性。
证监会并非完全不允许发生关联交易,但是关联交易的存在要保证不能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这是解决关联交易的根本所在。除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历史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创业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于不可避免的情况,应尽量做到公平、公允。但那种比较复杂、频繁,披露比较困难以及处理不妥的关联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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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家里最近开了公司准备要给员工拟定劳动合同。请问各位律师劳动合同拟定的规则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套用以下的就业劳动合同书就可以进行劳动合同拟定了: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3个月的试用期(自
第二条、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岗位,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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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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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购买或者是出售资产,以及还有对外投资,同时还有提供财务的资助,再者就是租入或者是租出资产;提供或者是接受劳务等等;这些交易必须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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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因为最近舅舅的公司要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要资产重组,请问一下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所指引的事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所指引的事项有:
(一)结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结合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如构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应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发表明确意见;
(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盈利预测(如有),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六)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八)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我们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遇到资产重组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采取关联交易的现象十分普遍。一般的市场交易,交易双方由于不存在共同利益,往往会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条款,这是以信息基本对称、自由行为等基础上形成的交易,是一种公平交易,公开财务报告一般认为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因为,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时,缺乏充分竞争、自由行为等条件,而且由于交易双方的特殊关系和非盈利目的,常常使双方利益产生交集或趋同,从而影响交易。关联公司间往往通过虚假交易就可以轻易达到提高经营业绩等各种目的。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类型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其他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其主要类型有:
  
  
(一)切除型
  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来接盘。适用于上市公司受累于不良资产而急需脱身。
  
  
(二)输血型
  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适用于“营养不良”的上市公司。采用这种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现金方式收购,或上市公司配股时母公司以非现金资产作为配股资金注入。因为母公司为了取得较好发展,必须依赖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融资职能,不断通过证券市场取得资金,盘活现有资产。为带动整个集团规模扩大和效益的提高,从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出发,不得不将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将其不良资产剥离出去,从而让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套现;否则将面临“摘牌”,失去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并很可能危及整个集团的发展。
  
  
(三)混合型
  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来接盘,同时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一般以某些民营企业或其他企业收购上市公司之后居多。在收购之后,为尽快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故既要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又需将不良资产或劣质资产予以剥离,以达到买“壳”上市的目的。
  
  
二、关联方资产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对尽快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其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大量存在非规范的关联方资产重组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并误导投资者、通过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大股东通过它损害其它股东的经济利益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
  
  
(一)大量非规范关联方资产重组的存在,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并误导投资者
  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即通过上市将社会资源向那些业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公司集中,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非规范关联方资产重组的存在,使那些没有多大发展前途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一下子提升,给人造成一种繁荣假象,投资者将资金向这些公司集中,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同时,此类上市公司股价往往处于高位,易形成巨大泡沫,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另外,由于关联交易操作而导致股价上涨,容易误导投资者,使其形成一种越投资绩差股越赚钱的错误理念,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成为大股东谋求超额收益的手段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就是为国有企业脱贫服务的,把融资放在第一位,而把优化资源配置放在第二位,而且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安排上,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使本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成为一个表决机器。因此,在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中,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不完善,作为控股股东的大股东往往通过关联交易,甚至以“黄金换垃圾”的方式将自己的优质资产廉价换取昂贵的劣质资产,使上市公司迅速提高经营业绩,取得配股资格,从投资者手中圈钱;然后,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其拥有的所谓“优质”资产,在资本市场中套取现金,从而在反复的资产置换和关联交易中取得非法超额收益,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缺乏对关联方资产重组的监管机制,从而损害了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缺位,且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在日常的企业运作过程中,国家将国有资产(股本)交给一部分人来管理,他们在代表国有股权进行投票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这部分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股东利益常常不完全一致,当出现矛盾时,利益分配很容易倾向于一小部分人,尤其是当具有国有性质的大股东参与、且这个大股东控制了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时,他就有可能既损害国家股东的利益,又损害小股东利益,从而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交易价格,或将利润转移等,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之对策
  
  
(一)完善有关法规,以保护国家股东权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目前涉及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特别是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的这一修改,使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规范范畴。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国家利益及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管的信息披露等规范制度。由于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具有一次性交易金额大、定价较为复杂,而且必须聘请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等特点,按现行准则要求所披露的内容(性质、类型、要素)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自身的权益,因此,还应增加披露资产评估机构、谁聘请的、评估的金额和评估报告内容简要、最终交易价格与评估金额差异及原因等。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第一大股东,往往利用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获取非法的超额收益。因此,必须对上市公司这种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目前实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股票市场的全流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对完善公司治理有一定好处。应该在此基础上引进更多的战略投资者,使他们成为公司的第二,第三,第四等大股东,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公司主要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这不仅可以改变过去那种第一大股东“一票定乾坤”的历史,使上市公司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到逐步完善,而且还可以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另外,建立和完善委托代理关系,对经理人的内部控制实现有效制约,加强国有股的人格化建设,杜绝内部人通过非法运作或违规操作追求个人资本积累的不合法行为。
  
  
(三)实行由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
  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价格问题”,而价格的确定又必须以资产评估师所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应该由关联交易的受益人(如大股东等关联方)出面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所交易的资产实施评估,而应由中小股东联合聘请,以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国际惯例,在新公司法框架范围内,明确对有关联方关系的股东在聘请中介机构时的权力限制,实行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而避免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强取豪夺”,谋求非法超额收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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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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