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技术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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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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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技术合同无效的种类包括签合同的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违反违反国家法律制度或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签订的技术合同,严重损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技术合同都无效。
无效技术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无效技术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技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技术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可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引进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另一方支付咨询报酬的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

综上所述,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技术合同的种类本身有4种类型,但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技术合同,只要存在以上4种情形,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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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基本的有两种: 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无偿的。 另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通过商业交易按商业条件而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国际上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与国际技术转让方式的多样性相适应,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 我国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5种: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主体是指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合同的客体,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都具有“独占性”,而且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国际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二)排他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三)普通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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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很多人在讨论技术合同,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技术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
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二、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三、无效的技术合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四、技术合同的种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法定形式和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4、风险负担和权利分配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违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二)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法定形式和种类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3、违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3、违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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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有哪些种类
1、提供物化技术工作成果的技术服务合同。标的物表现为一定物化技术工作成果,主要涉及产品设计、工艺编程、设备改造、计算机程序设计、复杂的产品和材料的性能鉴定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化试验和生产活动中的完成特定技术工作的合同。2、传授和传递科技知识和科技情报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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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技术合同中什么事由无效
[律师回复] 对于技术合同中什么事由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合同中的无效事由,分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二、技术合同中的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什么是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又分为哪些种类呢?谢谢。
[律师回复]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
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二、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三、无效的技术合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四、技术合同的种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法定形式和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4、风险负担和权利分配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违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二)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法定形式和种类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3、违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3、违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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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包含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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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样的技术咨询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样的技术咨询合同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知识: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用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之上。
3、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主要条款
名称
项目名称是指技术咨询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标的项目的具体名称。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来写,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如某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合。
内容
当事人应写明合同标的内容及其特征,即应写明该合同是就什么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或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同时还应写明咨询活动的必要性,意义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咨询形式即受托方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回答或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双方应约定受托方完成技术咨询合同所应达到的指标、要求以及应提交的咨询报告、技术资料和有关附件。
履行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履行期限,委托方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既可以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约定在受托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协作事项
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方的协作事项包括:阐明咨询的问题,向受托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根据受托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修改、完善;为受托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这些协作事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应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和方式等。
验收
技术咨询合同因其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具有无形、难以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不易以硬性指标衡量,当事人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验收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委托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报酬
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技术咨询的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果受托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的经费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当事人还应约定此经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金视同损失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额不重复计算。也可以特别约定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应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报酬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不得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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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类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技术合同的类别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合同的类别有哪些
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是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是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助协作等。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也是技术合同的一种。
技术合同的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而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术合同反映了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因此技术合同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由于技术合同又是基于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因而在技术成果所有权等方面要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的,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是有偿合同。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应否适用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而要看内容是不是特定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和为解决一定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科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至于有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包含特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项目,其中,真正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原则上可以适用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但应单独订立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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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四种类型有哪些
技术合同四种类型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四种类型。同时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由于各自分类的不同,应该事先注意合同的细节,以免导致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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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技术合同的类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合同的类别有哪些
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是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是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助协作等。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也是技术合同的一种。
技术合同的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而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术合同反映了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因此技术合同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由于技术合同又是基于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因而在技术成果所有权等方面要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的,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是有偿合同。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应否适用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而要看内容是不是特定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和为解决一定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科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至于有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包含特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项目,其中,真正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原则上可以适用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但应单独订立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类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技术合同的类别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合同的类别有哪些
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是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是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助协作等。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也是技术合同的一种。
技术合同的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而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术合同反映了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因此技术合同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由于技术合同又是基于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因而在技术成果所有权等方面要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的,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是有偿合同。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应否适用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而要看内容是不是特定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和为解决一定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科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至于有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包含特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项目,其中,真正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原则上可以适用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但应单独订立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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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种类包括哪些具体类型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合同的具体内容的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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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类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合同的类别有哪些
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是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是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助协作等。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也是技术合同的一种。
技术合同的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而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术合同反映了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因此技术合同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由于技术合同又是基于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因而在技术成果所有权等方面要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的,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是有偿合同。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应否适用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而要看内容是不是特定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和为解决一定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科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至于有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包含特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项目,其中,真正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原则上可以适用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但应单独订立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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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放合同无效的责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技术开放合同无效的责任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下面具体予以阐述。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并非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同时,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财产,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方,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行返还财产与过错无关的原则。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数额,至于返还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则应根据过错原则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采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双方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应将原物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折价返还,至于具体什么标准,因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约定价的、有按标的物成本价的、有按签约时市场平均价的、有按无效处理时的市场平均价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采用哪一种方式更好更合理,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由按公平原则,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获利。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依各自过错程度、主次、轻重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双方因为这种过错而签订了不应签订的合同。这种过错在原理上应为“缔约上的过错”。
过错赔偿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方有过错,赔偿对方的损失二是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何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不是指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应指本方承担对方的损失。如果精确计算的话,首先应把双方在签订无效合同或被撤销时的过错大小折划为份额,然后按以下方法处理:
(1)用此份额分别乘以各方的损失额,得出每一方的损失双方各应负担多少,再把各方支付给对方的数额抵销一部分,由一方付给对方抵销后的差额
(2)将双方的受损失额合并为一个总损失额,用双方过错份额分别乘以总损失额,得出双方对总损失额各应负担多少,再分别确定哪一方应付给哪一方差额。
(三)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由此可见,当事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和第三人。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对无效合同引起的后果也不处理了,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权益。在判令过错方返还无过错的财产时,还应该注意让过错方赔偿其占用无过错方财产而给无过错方赞成的损失,如利息等。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合同标的已经合法地转移给第三人且已支付了对价,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益不因其前手的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因合同标的不能返还给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由造成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遗嘱无效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嘱无效的种类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遗嘱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会被认为是无效遗嘱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
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
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
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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