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期计算新罪漏罪怎么确定最终服刑期间

最新修订 | 2024-08-14
浏览10w+
周剑云律师
周剑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12人
专家导读 发现新罪漏罪后数罪并罚的刑期是由法院确定的,数罪并罚的刑期要根据每个罪名被判处的刑期确定,比如多个罪名被判处的都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总刑期不满35年的情况下,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是不能超过20年的。
刑法刑期计算新罪漏罪怎么确定最终服刑期间

一、刑法刑期计算新罪漏罪怎么确定最终服刑期间?

新罪漏罪数罪并罚的最终服刑期间是由法院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审理期间发现新罪或者审理结束以后发现漏罪的,都要对发现的罪行进行调查并判刑,如果判刑以后发现了漏罪,服刑的时候应该减去罪犯之前已经实际服刑的刑期,把剩余的刑期跟新判的刑期相加,确定服刑期限。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9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法刑期计算新罪漏罪怎么确定最终服刑期间
一键咨询
  • 141****16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8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0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5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5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2****11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2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8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4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4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8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6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4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流程
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服刑罪犯有漏罪犯新罪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处的执行机关应包括和公安机关,如果罪犯是在内犯新罪的,其罪行理应由负责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但问题的关键是,由上述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疏漏,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惑,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是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然后再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考核指标的压力,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认为在查实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有初步证据证实该犯罪事实是被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时,就可以向提请批准逮捕。所以,对发现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构成三要件的规定,此类罪犯已经被羁押在看管场所之内,已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仍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是侦查完毕后移送直接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内犯罪的侦查由进行侦查,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写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在之外服刑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写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漏罪和新罪,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对于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时,笔者赞同侦查完毕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观点。
首先,按照刑事司法实践术语的通解,批准逮捕对应的行为术语是提请,审查对应的行为术语是移送,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的“处理”应理解为“审查”较为合理。
其次,公安机关笼统将上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罪犯已经被依法羁押,也不存在妨碍或有害侦查顺利进行的情形,那提请批准逮捕的正当性如何体现?再次,将此类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不仅能减少审查批捕案件的工作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并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还能遏制公安机关以保障侦查进行为由将罪犯由服刑场所提押到临时羁押场所,有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应从法律上明确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处理方式,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如果未被羁押,执行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已经被羁押,则由执行机关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29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确认婚姻无效一审终审不服能否申请再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婚姻无效一审终审后不服能否申请再审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从上文中可知,确认婚姻无效一审终审后是不能再提起上诉的,如果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等有问题双方可以进行调解。婚姻不是儿戏,在做结婚和离婚的决定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勿盲目冲动,如果婚后对婚姻不满意对双方都是伤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服刑中如发现未揭露的犯罪行为,执行机关应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对新发现的罪行,应另行判决,并与原判决合并执行,已执行的刑期计入新判决刑期。确保刑罚的公正与效力,维护社会秩序。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请问年终总结中,物业管理服务类创新怎么写?我是一名物业管理人员,年终总结要写服务类创新的文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类创新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创新的几点思考
物业管理是接受业主及使用人委托,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及设备设施、场地、环境的维护管理,同时,对集合在这一物业上的业主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行业。对房屋、设备设施、场地环境的维护管理是企业的常规服务,也是保障性服务。而对所有业主、用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即创新服务,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方向,也是在行业激烈竞争中各企业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
一、通过服务创新,满足业主多元化需求
服务创新不意味着新推出的服务项目必须是空前绝后,闻所未闻。只要在该小区从未出现过的服务项目,或者说,虽然不是新的项目,但是重新定义赋予新的服务内容,仍然可以认为是服务创新。
仅以住宅类物业为例,服务项目就不胜枚举。例如,洗衣、裁剪、娱乐、健身、餐饮、零售等等,虽然服务项目可以罗列很多,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不是所有的项目在任何一个小区都是可行的,也不是所有的项目在任何小区都是受欢迎的。因为各个小区的情况不同,住的人不同,商机也不同。另外,随着社会的快速运转,业主和使用人的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因此服务项目也应该随之变化。同时,对原有的服务项目,通过市场调查、总结分析,重新进行评定,没有市场或者住户不满意的服务项目要采取改进、放弃等措施。因此,服务项目的确定要通过一个科学的步骤慎重考虑、严格分析,而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市场挖掘”。
“市场挖掘”,就是获知住户需求,从而开拓服务市场,增加服务项目。因为住户的需求不是表现在表面上,甚至住户自身没有直接的表述,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一定的方法挖掘他们的需求信息。
1 、对服务对象进行分析:我们所从事的行业是服务行业,强调“以人为本”。物业管理一度被单纯认为是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即不动产管理和维护,更多强调房屋完好率、设备状况、大中修、房屋接管验收、配套情况等等。但是,将物业管理工作所面对的方方面面、多层次的服务对象看成是一种管理主体以外的附属物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
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开拓服务市场,近期不断推出新的服务项目,但是业主似乎不买账,频频因为新的服务项目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冲突。究其原因,在于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抓住根本,物业管理工作虽冠以管理之名,却是不打折扣的服务行业,服务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每个小区的住户都不一样,要分析他们的特点、分析这些特定人群的各个特征,比如,年龄层次、国籍、职业、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家庭结构、民族、性别、消费心理或消费观念等,研究这些特征对分析他们的需求有很大帮助。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只从自身感觉出发,不去研究业主、客户的真实需求,迫使业主被动接受服务,只会引来业主的不满与抱怨。
2 、对资料、信息进行分析:从文献资料上分析得到信息。例如,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互联网业主论坛上看到,有业主抱怨去邮局取包裹要倒两趟车,费时又费劲。此时的物业管理公司
就应该考虑与邮局协商,在小区设置邮政代办点,开展邮政信报服务。再如住在某城北的小区业主们纷纷抱怨,该小区挨着一个垃圾周转站,每天臭哄哄的,甚至有的业主抱怨说,“每天开门就闻到大粪味”。看到业主对环境的抱怨,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想到业主们对改善环境的迫切需求。物业管理公司除了要代表业主和开发商、环保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外,还可以预料到销售空气清新剂、花草等有助改善空气质量的产品将会在小区受到欢迎。
除此之外,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通过直接观察、电话调查、走访调查、业主座谈等方法,与客户交流,征求住户的不满、建议,分析其内在要求,制订出合理的新政策。
二、推行服务细分化,解决业主差异化需求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频繁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则行事,有的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认可。在同一个住宅区域内有几百乃至上千的住户,这些个体对物业管理需求的差异是非常大的。如果让一个住宅小区的所有业主都接受同一种服务模式、同一个收费标准,是非常难的。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的内容上进行细化,并根据业主的实际需求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解决需求的差异。
1 、针对老旧小区,服务细分化必须是根据业主的需求来划分的,细分后的结果应该是更容易操作的。举个例子来说,如对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辖的某某项目进行服务细分,则首先针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问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础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如针对园区业主设定若干服务标准,每个服务标准均对应一个服务价格。但一些基础服务:包括保洁、保安、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等,这些均是一个物业小区必不可少的服务内容。因此,在基础服务这一块应服务于小区的业主。但业主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标准,选择相应的服务价格进行一些特约服务;另一方面是基础服务以外的所有服务项目,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设定几十甚至上百项的服务内容,并把这些服务的标准和价格公布出来,再针对小区业主进行问卷调查,最后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提供哪些服务,为哪些人提供服务,以及提供什么标准的服务,并收取怎样的服务费用等等,从而确定签什么样的合同。如此一来,就会使每一个业主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需求,并使个体的需求与整个小区的需求实现有机的结合,由于是业主自己选择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就会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物业收费上的纠纷。
2 、对于新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而言,服务细分化的标准是按照物业的规模、价位、园区的配套、销售的对象等等方面来划分的。比如一个高档小区,就可以把保洁、保安、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绿化、甚至可以把为业主会所所提供的服务、一些经常性的服务项目等都列入最基本的服务中来。
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并不是只有高档的住宅小区,普通的小区也需要物业管理。所以,物业管理是每一个小区都需要的,只是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消费标准,或者用其他的方式来解决小区最基本的问题。
由此可见,文中所提出的基本服务是一个动态的指标,要看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切不可一刀切,尤其对于普通小区,设定几项服务标准作为最基本的服务范畴都是很正常的,且收费的标准也会相对调整。对于高档项目,可以提高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但绝大多数的服务可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商议,在收费上采取灵活的方式,保证后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律师回复]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
(一)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二)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三)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四)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
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一)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
(三)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怎么办?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先并漏罪应当先并后减;新罪应当先减后并。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在新公司操作过程中,在箱子漏拿一件衣服,其他员工在拆空箱的时候发现,现在公司要罚款我200,那件衣服标价399,合理吗
[律师回复]
一、要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场支持环境
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没有配套的法律、政策出台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没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与公司的密切合作,没有统筹兼顾的措施配套,资产处置面临的障碍就很难克服。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实现财政风险的最小化,金融资产处置特别法和特别管理条例应尽早出台,使资产处置做到有特别法可依。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不仅应该充分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应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使公司真正能够按照市场化处置的要求行事。要免除资产处置中的税费,减少资产处置的中间环节,增强资产处置的时效。
二、发挥积极性
国有商业银行应当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担负起维护社会信用的责任。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城乡的信贷网点和熟悉客户,利用业务手段催收、监控的优势,行司之间、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应该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承担起维护债权的责任,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地位,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谋求“双赢”的结果。
三、减少资金损失
分散损失,处理好化解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的关系,给予公司更多的发展空间。不良资产剥离收购之后,仍然存在一个最终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如果单纯追求现金回流的财务目标,难免仓促处置,降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最终损失还会转嫁给财政。如果完全由财政核销,财政负担加重,不利于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化解金融风险,分散财政负担的良策是统筹兼顾,稳步实施。两害相权择其小的办法是统筹资金。增设和增加专项核销资金,对未核销部分暂挂账待机逐年增加核销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加大债务追偿力度,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减少损失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增强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性融资能力,使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充分利用两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通过多项业务的开展,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分散损失。
四、实事求是,稳扎稳打
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切实解决公司机构设置在中心城市,大宗资产却遍布乡镇、农村,公司鞭长莫及的“超距”管理难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可以委托母体银行利用信贷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与公司一道维护已剥离收购资产的权益,或者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和分支机构。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要政府有关部门从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提高资产回收率统筹权衡,增加一定的费用支出。
五、创新思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有“新思路”,树立起战略经营的理念。公司要以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金融资产、减少损失为使命,以提高资产收益率为经营目标,从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性,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出发,制定公司管理、经营和发展战略,寻求广泛的市场化合作伙伴,实现战略化管理,在经营上下功夫,提高资产回收率,为新世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服刑期间漏罪追诉时效要怎么计算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建筑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成,补充协议已经签订,发现有漏算漏计的费用怎么办.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越级承包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4、非法转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5、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29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成,补充协议已经签订,发现有漏算漏计的费用怎么办
[律师回复]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额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工程结算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协议的补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服役期间发现漏罪,监所调查后撰写起诉建议书并附证据提交检察机关;非狱中罪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调查完毕后撰写起诉建议书连同材料证据移交给检察机关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家新买的商品房漏钢筋,如何计算精神损失费?
[律师回复]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企业漏缴养老,可补缴吗,补后能重新计退休金吗
[律师回复] 针对近日机场与老廖等退休人员漏缴养老保险纠纷,市社保局昨日解释称,老廖虽是非户,但其在缴交养老保险超过10年,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得延后。因公司漏缴3年10个月的社保,62岁的廖某某近日在航站楼举牌抗议其退休金大幅缩水,同行的包括与其境况相似的61岁老人A。“如果正常缴纳,我现在早已正常退休,所领取的退休金也能有3000元左右,而不是现在的不到1000元”。老廖称。市社保局昨日对此进行解释:“按新的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相关规定补缴。”该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老廖虽是非户,但在缴费已超过10年,虽然没有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规定,但老廖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直至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虽然可以补缴,但老廖的退休年龄也需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需延后。”而老廖被漏缴的3年10个月的社保,能不能追缴对此,市社保局解释,已超过两年追缴时限,不能追缴,只能补缴。该负责人解释称,行政处罚年限就是两年内,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不能查处。社保部门再次提醒,在职的参保员工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参保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有少缴或漏缴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举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刑法刑期计算新罪漏罪怎么确定最终服刑期间